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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NSP
0001
S-2021
原味土豆丸
2021
土豆
Q/JNSP 0001S—2021
Q/JNSP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JNSP 0001S—2021
原味土豆丸
2021―05―06发布 2021―06—06实施
贵州金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金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生物技术研究所、贵州金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永翔、陈超。
原味土豆丸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原味土豆丸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马铃薯为原料,经去皮、蒸煮、添加淀粉和食盐制泥、成型、油炸、速冻、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原味土豆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0 棕榈油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马铃薯
应形状完整,大小基本均匀,基本无虫蛀、腐烂、霉变,发绿马铃薯不超过40%。
3.1.2 棕榈油
应符合GB/T 15680的规定。
3.1.3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3.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5 淀粉
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
3.1.6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呈浅黄色至黄色 ,略有油炸后的焦黄
取适量试样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状态、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状
气味、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0.95
GB 5009.12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1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1
10
102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2
103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150
GB 4789.15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1、GB 2762的规定。
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每次晾晒包装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9包(袋)样品进行检验。其中6包(袋)作检验样品,另3包(袋)作备检样品。
4.3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4.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4.3.1.2 感官、水分和包装净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
4.3.2 型式检验
4.3.2.1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3.2~3.7的全部要求。
4.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卫生规定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产品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还应标注速冻、熟制。
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
5.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冷库内,冷库温度应控制在-18℃以下 ,并不得接近热源、有毒、有害的物品,
防止碰击、污染、曝晒、雨淋。产品应离地、离墙堆放,按批次排放,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