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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XB
0001
S-2021
魔芋凝胶食品
2021
魔芋
凝胶
食品
Q/GZNJ 0002S—2012
贵州酷小贝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21-08-15实施
2021-07-15发布
魔芋凝胶食品
Q/KXB 0001S-2021
Q/KXB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3
Q/KXB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酷小贝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酷小贝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进。
I
魔芋凝胶食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魔芋凝胶食品的产品分类、要求(含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以水、魔芋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加工助剂(氢氧化钙、柠檬酸),添加或不添加海藻粉,经搅拌、精炼、定型、制丝或切块、包装、高温杀菌而制成的魔芋凝胶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104 魔芋精粉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557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494 魔芋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形状及包装形式不同进行分类。
3.1 按形状分为
白丝、黑丝、白糕、黑糕及仿生类、素食类。
3.2 按包装形式分为
塑料薄膜袋装、塑料盒装、铁桶装。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 魔芋粉
应符合NY/T 494的规定。
4.1.3 海藻粉
应符合GB 19643的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
4.2.1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
4.2.2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
应符合GB 25572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检验方法
丝 类
糕 类
仿生类、素食类
白丝
黑丝
白糕
黑糕
色 泽
具有魔芋自然白色
具有海藻粉的自然褐色
具有魔芋粉的自然白色
具有海藻粉的自然褐色
具有魔芋粉的自然白色及食其本色
将样品倒入白瓷盘中。目测其色泽、形态及杂质,并品尝滋味、嗅其气味
滋味、气味
香味纯正,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香气。口味和顺适中,无酸败变质及其它异味。
具有正常的海藻腥味。口味和顺适中,无酸败变质及其它异味。
香味纯正,具有该品种应有之香气。口味和顺适中,无酸败变质及其它异味。
具有正常的海藻腥味。口味和顺适中,无酸败变质及其它异味。
香味纯正,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香气。口味和顺适中,无酸败变质及其它异味。
形 态
丝状,粗细均匀,手感顺滑,轻拉有弹性
外形均匀,手感顺滑,手按有弹性
外形似特定形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固形物/(%)
≥50
GB/T 10786
铅(以Pb计)/(mg/kg)
≤0.95
GB 5009.12
葡甘露聚糖(以沥出物干基计)/(%)
≥30
GB/T 18104 附录A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4.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8 真菌毒素限量和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1和GB 2762的规定。
4.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在成品库按批抽样。盒装产品抽样单位以盒计,袋产品抽样单位以袋计,桶装产品抽样单位以桶计。盒装、袋装产品每批按1/2000抽样,且每批不应少于6盒(袋)(不少于2kg)。桶装产品每批在100~300桶抽样为4桶(不少于2kg)。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固形物、净含量。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文件中4.3~4.8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5.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文件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5.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包装用塑料盒(袋)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封口严密平整,无漏气、破损、沾污。采用马口铁桶包装应符合GB/T 14251的技术条件。封口严密,不允许漏气,铁桶有锈斑、毛边等缺陷的不得使用。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常温、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库房内设垫离架和防鼠设施。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