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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R
0001
S-2021
果蔬味低醇啤酒
2021
果蔬味低醇
啤酒
Q/GZNJ 0001S—2012
贵州省都匀市金榕啤酒有限公司 发布
2021-08-18实施
2021-07-18发布
果蔬味低醇啤酒
Q/JR 0001S—2021
Q/JR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3
Q/JR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省都匀市金榕啤酒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都匀市金榕啤酒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钱世松、杨舒清、文奇菊。
I
果蔬味低醇啤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果蔬味低醇啤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都匀市金榕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蔬味低醇啤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544 啤酒瓶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T 4928 啤酒分析方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9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738 瓶装酒、饮料塑料周转箱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106 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两片罐
GB/T 13521 冠形瓶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NY/T 702 啤酒花
QB/T 1686 啤酒麦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果蔬味低醇啤酒
在保持啤酒基本品质的基础上,添加少量食用香精,酒精度为0.5%vol~2.5%vol,具有相应的果蔬风味,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规定的啤酒。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大米
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3 啤酒麦芽
应符合QB/T 1686的规定。
4.1.4 食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4.1.5 啤酒花
应符合NY/T 702的规定。
4.1.6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项目
优 级
一 级
检验方法
外观
透明度
清亮,允许有肉眼可见的微细悬浮物和沉淀物(非外来异物)
GB/T 4928
浊度/EBC ≤
0.9
1.2
香气和口味
有明显的果蔬味香气及啤酒香,口味纯正,爽口,酒体协调,柔和,无异香,异味
有较明显的果蔬味香气及啤酒香,口味纯正,较爽口,协调,无异香,异味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检验方法
酒精度 / %(V/V)
0.5-2.5
GB/T 4928
原麦汁浓度 / ˚P
≥1.8
总酸 /(mL/100mL )
≤2.0
色度 /(EBC)
2-14
二氧化碳 / % (质量分数)
0.35-0.65
双乙酰 / (mg/L)
≤0.10
≤0.15
铅(以Pb计) / (mg/kg)
≤0.2
GB 5009.12
甲醛 / (mg/L)
≤1.8
GB/T 5009.49
注:原麦汁浓度允许的负偏差为“-0.2”。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 4789.10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T 4789.25和GB 4789.1执行。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4.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发酵成熟的嫩啤酒经过滤后,同一清酒罐、同一包装线、连续生产的同一包装形式当天包装出厂(或入库)的、具有同样质量检验报告单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按表4规定抽取样本,再随机从各样本中抽取单位样品件数。当样品总量不足4.0L时,应适当按比例增加取样量。 采样标签应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其中三分之一样品封存,于5℃~25℃保留10d备查。其余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要求的检验。
表 4
样本批量范围/箱或桶
样本数/箱或桶
单位样本数/瓶或听
50以下
3
3
51~1200
5
2
1201~35000
8
1
≥35001
13
1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二字。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色度、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二氧化碳、双乙酰。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文件中4.2~4.6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不合格项目”分类
5.4.1 “缺陷”项目:本标准4.2、4.3项要求。
5.4.2 “严重瑕疵”项目:净含量、标签。
5.4.3 “一般瑕疵”项目:除“缺陷”和“严重瑕疵”以外的其余项目。
5.5 判定规则
5.5.1 受检样品如有两项以下(含两项)指标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5.5.2 若复验结果仍有1项“缺陷”或“严重瑕疵”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3 若复验结果仍有1项“一般瑕疵”,但不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8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
6.2 包装
6.2.1 瓶装啤酒,应使用符合GB 4544有关要求的玻璃瓶和符合GB/T 13521有关要求的瓶盖。
6.2.2 听装啤酒,应使用有足够耐受压力的包装容器包装,如:铝易开盖两片罐,并应符合GB/T 9106的有关要求。
6.2.3 产品应封装严密,不得有漏气、漏酒现象。
6.2.4 瓶装啤酒外包装应使用符合GB/T 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符合GB/T 5738要求的塑料周转箱,或者使用软塑整体包装。瓶装啤酒不得只用绳捆扎出售。
6.3 运输和贮存
6.3.1 搬运啤酒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摔,应避免撞击和挤压。
6.3.2 啤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贮、混运。
6.3.3 啤酒宜在5℃~25℃下运输和贮存;低于或高于此温度范围,采取相应的防冻或防热措施。
6.3.4 啤酒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严防日晒、雨淋;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