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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TS 0001 S-2013 锦州道隐谷特膳食品有限公司 饮用山泉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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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TS 0001 S-2013 锦州道隐谷特膳食品有限公司 饮用山泉水 2013 锦州 道隐谷特 膳食 有限公司 饮用 山泉水
Q/JTS 锦州道隐谷特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TS 0001S-2013 饮用山泉水 2013-08-21发布 2013-09-15实施 锦州道隐谷特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JTS 0001S -2013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T1.1-2009的要求,制订本公司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产品检验和质量仲裁的依据。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参考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 本标准由锦州道隐谷特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冬雪。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JTS 0001S -2013 饮用山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山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料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Q/JTS 0001S -2013 饮用山泉水是指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水,该水源地处辽宁省北镇市医巫闾山脚下,水中含有一定矿物质、微量元素,未受到污染,在通常情况下,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内相对稳定。经过滤、灭菌、灌装等工艺处理制成的瓶(桶)装饮用山泉水。 4 要求 4.1 水源要求 4.1.1 水源地卫生防护:应符合GB 8537 标准规定。 4.1.2 水源水质要求:应符合GB 5749 标准规定。 4.1.3 水源地址:辽宁省北镇市广宁绿色农业产品加工产业园,井深135米,月供水量3600吨。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允许有微量矿物盐沉淀)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锶,mg/L ≥ 0.1 偏硅酸,mg/L ≥ 15 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 ≤ 0.005 耗氧量(以O2计) /(mg/L) ≤ 2.0 铅(以Pb计) /(mg/L) ≤ 0.01 总砷(以As计) /(mg/L) ≤ 0.01 镉(以Cd计) /(mg/L) ≤ 0.005 余氯/(mg/L) ≤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溴酸盐/(mg/L) ≤ 0.01 总α放射性/(Bq/L) ≤ 0.5 总β放射性/(Bq/L) ≤ 1.0 2 Q/JTS 0001S -2013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 mL) ≤ 50 大肠菌群/(MPN/100 mL) ≤ 3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生产过程 应符合GB 19304 标准规定。 4.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标准规定。 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T 8538 规定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pH值、亚硝酸盐、耗氧量、铅、总砷、挥发性酚、镉、溴酸盐、铜 按GB/T 8538规定方法测定。 5.2.2 三氯甲烷、余氯、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按GB/T 5750.4、GB/T 5750.11、GB/T 5750.13规定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组批 3 Q/JTS 0001S -2013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 瓶装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瓶,桶装抽取6桶。6瓶(桶装2桶)用于感官、标签、包装、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3瓶(桶装2桶)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另9瓶(桶装2桶)留样备用。 6.2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2.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pH、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内容,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水源水质发生变化; b) 更换生产设备;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 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产品如有不合格项,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1.2 包装箱上应标明: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商标、规格、生产日期、重量、体积规格、执行标准、保质期。包装储箱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 7.2 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桶(瓶)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规定,包装材料、包装容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应符合GB13113的要求。包装材料、包装容器所使用的聚碳酸酯罐应符合GB 14942的要求。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运输过程中防止受潮、雨淋、高温、暴晒、重压和人为损坏。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靠近热源和腐蚀性物质。低温季节应防止冻结。货物底部应垫有10cm高度以上材料。不得与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 7.5 保质期 在常温条件下桶装水密封保质期为1个月,瓶装水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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