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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 0004 S-2020 兰馨雀舌特种茉莉花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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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X 0004 S-2020 兰馨雀舌特种茉莉花茶 2020 兰馨雀舌 特种 茉莉花茶
Q/NNHT01-2010 贵州湄潭兰馨茶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20-8-8实施 2020-8-6发布 兰馨雀舌特种茉莉花茶 Q/LX 0004S-2020 Q/LX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LX 0004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编写。 本标准由贵州湄潭兰馨茶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湄潭兰馨茶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循 徐才梅 方国洪 张明 韦春兰。 I 兰馨雀舌特种茉莉花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兰馨雀舌特种茉莉花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贵州湄潭兰馨茶业有限公司的兰馨雀舌特种绿茶(银针绿茶或银芽绿茶)的茶坯为原料,经茉莉鲜花窨制(含白玉兰鲜花打底)而成的兰馨雀舌特种茉莉花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H/T 30375 茶叶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兰馨雀舌茉莉银针茶 以茶树优质单芽鲜叶为原料,加工呈针形茶坯,经茉莉鲜花窨制(含白玉兰鲜花打底)而成的针形茉莉花茶。 3.2兰馨雀舌茉莉银芽茶 以茶树优质单芽鲜叶为原料,加工后呈扁形茶坯,经茉莉鲜花窨制(含白玉兰鲜花打底)而成的扁形茉莉花茶。 3.3茉莉花干 茉莉鲜花经窨制茶叶后,花色转黄、花香散失呈干花状,常伴有绿色花托。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茶坯原料鲜叶为嫩、匀、鲜、净的芽叶,茉莉花为鲜花,且均要求无病、虫伤害。不得含有非茶非花类物质。 4.2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无异嗅,不得含有任何添加剂。产品窨制过程中的配花量见表1。 表1 级别 窨次 茉莉花用量(0.5kg/50kg茶坯) 特种 六窨一提或以上 270g或以上 特级 四窨一提 120g 4.3 感官品质 4.3.1 兰馨雀舌茉莉银针茶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类别 项目 检验方法 外形 内质 条索 整碎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种 圆实呈 针形 匀整 洁净 银白 显毫 鲜灵浓郁持久 鲜浓醇厚 嫩黄 清澈明亮 嫩匀 黄绿明亮 GB/T 23776 特级 圆实呈 针形 匀 净 银白 显毫 浓郁持久 鲜爽甘醇 黄明亮 黄绿明亮 4.3.2 兰馨雀舌茉莉银芽茶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3 类别 项目 检验方法 外形 内质 条索 整碎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种 扁直呈 芽形 匀整 洁净 银白 显毫 鲜灵浓郁持久 鲜爽甘醇 嫩黄 清澈明亮 嫩匀 黄绿明亮 GB/T 23776 特级 扁直呈 芽形 匀 净 银白 显毫 鲜浓纯 浓醇 黄明亮 黄绿明亮 4.4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 4.0 GB 5009.12 水分 /g/100g ≤ 8.0 GB 5009.3 总灰分 /g/100g ≤ 6.0 GB 5009.4 粉末 / g/100g ≤ 1.0 GB/T 8311 水浸出物 / g/100g ≥ 34.0 GB/T 8305 茉莉花干/ g/100g ≤ 1.0 称取100g样品(精确至0.1g),拣出花干和花托,称量,计算其占样品的百分含量 4.5 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7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执行。 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g样品(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将样品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留存。 5.3 检验 5.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粉末、净含量。 5.3.2型式检验 5.3.2.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3~4.7的全部要求。 5.4 判定规则 5.4.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 5.4.2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的规定。产品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严防污染、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运。 6.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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