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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J
0002
S-2021
龙桥峰代用茶袋泡茶
2021
龙桥峰代
用茶
袋泡茶
Q/QZA 0001S-2018
龙桥峰代用茶(袋泡茶)
Q/JYJ 0002S-2021
Q/JYJ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021-11-26发布 2021-11-30实施
德江金一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Q/JYJ 0002S—202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文件由德江金一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德江金一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欢、李晓艳、覃涛、滕树莉、陈钰、陈红平、崔逐波、王时赞。
I
龙桥峰代用茶(袋泡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龙桥峰代用茶(袋泡茶)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德江金一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龙桥峰代用茶(袋泡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T 25436 热封型茶叶滤纸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2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2年第1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龙桥峰代用茶(袋泡茶)
以丁香、小茴香、山药、代代花、玉竹、芡实、麦芽、莱菔子、鲜白茅根、藿香、橘皮、菊花、甘草、蒲公英、鲜芦根、高良姜、栀子、砂仁、黄精、葛根、木瓜、火麻仁、山楂、枸杞子、鱼腥草、人参(人工种植)、覆盆子、黑芝麻、桑椹、莲子、红枣、蜂蜜、阿胶、菊苣、茯苓、薏苡仁、淡竹叶、干姜、荷叶、沙棘、决明子、薄荷、桑叶、槐花、松花粉等原辅料中的部分,经过拣剔、清理、拼配、粉碎、过筛等工序后,用过滤材料包装而成的代用茶的袋泡茶。
4 要求
4.1 滤袋材料和辅助材料要求
4.1.1 滤袋材料
4.1.1.1 滤袋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要求,清洁,无毒,无异味,不影响代用茶品质。
4.1.1.2 滤纸应符合GB 4806.1 和GB 4806.8的规定,非热封型茶叶滤纸应符合GB/T 28121的规定,热封型茶叶滤纸应符合GB/T 25436 的规定。
4.1.1.3 尼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
4.1.2 辅助材料
4.1.2.1 若使用提线,应符合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提线宜为不含荧光物质原白棉线,不得漂白,提线应固定,不脱落,不断裂。固定提线用胶粘应无毒,无害。
4.1.2.2 若使用钉子封口,钉子应符合GB 4806.9 的规定,并应固定,不脱落。
4.1.2.3 若使用吊牌,吊牌纸GB 4806.8的规定,其上的印刷油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要求。
4.1.3 形态要求
滤袋外形完整,冲泡后不溃烂、不漏茶。
4.2 代用茶要求
4.2.1 代用茶原辅料要求
4.2.1.1 丁香、小茴香、山药、代代花、玉竹、芡实、麦芽、莱菔子、鲜白茅根、藿香、橘皮、菊花、甘草、蒲公英、鲜芦根、高良姜、栀子、砂仁、黄精、葛根、木瓜、火麻仁、山楂、枸杞子、鱼腥草、覆盆子、黑芝麻、桑椹、莲子、大枣、蜂蜜、阿胶、菊苣、茯苓、薏苡仁、淡竹叶、干姜、荷叶、沙棘、决明子、薄荷、桑叶、槐花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
4.2.1.2 人参(人工种植)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2年第17号)的要求。
4.2.1.3 松花粉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
4.2.1.4 其他辅料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4.2.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 观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和形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无霉变
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迎光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冲泡后品尝其滋味
汤 色
具有该产品冲泡后应有的汤色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
4.2.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 分/(g/100g) ≤
13.0
GB 5009.3
总灰分/(g/100g) ≤
8.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 ≤
1.9
GB 5009.12
六六六总量/( mg/kg) ≤
0.2
GB 23200.113
滴滴涕总量/( mg/kg) ≤
0.2
GB 23200.113
三氯杀螨醇 /( mg/kg) ≤
0.01
GB 23200.113
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 (mg/kg) ≤
0.1
GB 23200.113
敌敌畏/( mg/kg) ≤
0.2
GB 23200.113
乐果/( mg/kg) ≤
0.05
GB 23200.113
注:农药残留项目检测方法可以按 GB 2763 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4.2.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MPN/g)
≤3
GB 4789.3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沙门氏菌/(/25g)
5
0
0
-
GB 4789.4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2.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2.6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2.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组批。
5.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抽8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800g),分为二份,其中一份(7个独立包装)用作检验样品,另一份(1个独立包装)留样备用。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5.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2~4.2.7的全部要求及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
d)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如有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需要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使用新资源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标明不适宜食用人群及食用量。
6.1.3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6.4.1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6.4.2 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并且在库房中存放应先进先出。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