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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RYX
0002
S-2022
山源地道肠
2022
源地
Q/HRYX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RYX 0002S—2022
山源地道肠
2022―01―05发布 2022―01-05实施
贵州海瑞云轩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HRYX 0002S—202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海瑞云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海瑞云轩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调旭。
Q/HRYX 0002S—2022
山源地道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源地道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猪肉和肠衣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食盐、淀粉、味精、香辛料、水为辅料,添加适量红曲红、卡拉胶、亚硝酸钠、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经分割、绞肉、配料、灌肠、蒸煮、冷却等工序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GB 1886.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1886.3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1886.3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Q/HRYX 0002S—2022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GB/T 8884 食用马铃薯淀粉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检总局令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要求
3.1.1 原料要求
3.1.1.1 鲜、(冻)猪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1.2 肠衣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1.2 辅料要求
3.1.2.1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3.1.2.2 食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2.3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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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5 食用淀粉应分别符合GB/T 8883、GB/T 8884、GB/T 8885的规定。
3.1.2.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3 食品添加剂要求
3.1.3.1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GB 1886.4的规定。
3.1.3.2 亚硝酸钠应符合GB 1886.11的规定。
3.1.3.3 卡拉胶应符合GB 1886.169的规定。
3.1.3.4 红曲红应符合GB 1886.181的规定。
3.1.3.5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1886.335的规定。
3.1.3.6 焦磷酸钠应符合GB 1886.33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观
肠体干爽,有光泽,粗细均匀,无粘液,无破损
色泽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组织状态
条状,组织紧密,切片性能好,有弹性
气味和滋味
咸淡适中,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g/00g
≤70.0
蛋白质, g/00g
≥10.0
食盐a(以NaCl计),g/00g
≤5.0
脂肪, g/00g
≤35.0
铅(以Pb计),mg/kg
≤0.45
镉(以Cd计),mg/kg
≤0.1
总汞(以Hg计),mg/kg
≤0.05
总砷(以As计), mg/kg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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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续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mg/kg
≤30
淀粉, g/00g
≤10.0
a 与1.00 m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1.000 mol/L]相当于氯化钠的质量为0.0585克(g)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按GB 29921规定执行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解冻切片后放置在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外观、色泽和组织状态,加热后嗅其气味并品尝其滋味。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进行。
Q/HRYX 0002S—2022
4.2.3 食盐的测定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脂肪的测定按GB 5009.6规定的方法进行。
4.2.5 淀粉的测定按GB 5009.9规定的方法进行。
4.2.6 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进行。
4.2.7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8 总砷的测定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9 总汞的测定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10 镉的测定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微生物检验
微生物的检验按GB/T 4789.17和GB 4789.30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净含量、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6的全部要求。
Q/HRYX 0002S—2022
5.5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
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进行复验。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无破损。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在冷冻条件下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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