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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B
0003
S-2020
黄豆粉
2020
豆粉
Q/JB 0003S—2020
贵 州 椒 霸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布
2020-08-10实施
2020-07-30发布
黄豆粉
Q/JB 0003S—2020
Q/ JB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椒霸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椒霸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端方、韩曙、王庭艳。
黄豆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豆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椒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粉的生产、检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0570-2015 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黄豆粉
以大豆为原料,经原料处理、粉碎、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生制黄豆粉,可作为其他加工食品的原料。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大豆
应符合GB 1352的要求。
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
状 态
粉状,无结块、无霉变
气 味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14.0
GB 5009.3
灰分(干基)/(g/100g) ≤
3.0
GB 5009.4
含砂量 /(g/100g) ≤
0.02
GB/T 5508
磁性金属物 /(g/kg) ≤
0.003
GB/T 5509
脂肪酸值(干基)(以KOH计)/(mg/100g) ≤
80
GB/T 20570-2015的附录A
铅(以Pb计) /(mg/kg) ≤
0.2
GB 5009.12
镉(以Cd计)/mg/kg ≤
0.2
GB 5009.15
续表2
铬(以Cr计)/mg/kg ≤
1.0
GB 5009.123
赭曲霉毒素A /(μg/kg) ≤
4.0
GB 5009.96
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7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8项目及标签。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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