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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QX
0002
S-2021
五花酒发酵酒
2021
五花酒
发酵
Q/DAY 0002S—2013
贵州花千寻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21-08-10实施
2021-08-08发布
五花酒(发酵酒)
Q/HQX 0002S—2021
Q/HQX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 HQX 0002S—202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花千寻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花千寻酒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邵飞龙、王天义、邓步恒。
五花酒(发酵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五花酒(发酵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花千寻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花酒(发酵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大米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NY/T 1506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7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华西银腊梅(药王茶)”有关问题的复函
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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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五花酒(发酵酒)
以珍珠米、白糯米为主要原料,添加茉莉花、金银花、白毛银露梅、菊花、槐花等辅料,按照传统工艺将原辅料混合均匀一起发酵酿造,经勾兑、灭菌、过滤、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发酵酒。本产品不添加食用酒精及非发酵产生的呈香、 呈味、呈色物质。
4 技术要求
4.1原辅料
4.1.1 珍珠米、白糯米
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
4.1.2 茉莉花、槐花
应符合NY/T 1506 的规定 。
4.1.3 金银花、菊花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名单。
4.1.4 白毛银露梅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国卫办食品函〔2014〕1075号。
4.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1.6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具有本品应有色泽;清亮透明,无外来悬浮物杂质,久置会产生少量沉淀
GB/T 15038
香 气
具有相应的花香和酒香,清香和谐
口 味
酒体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
GB/T 15038
风 格
具有本品独特风格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a/(%vol)
5-30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
≤7.5
GB/T 15038
铅(以Pb计)/( mg/L)
≤0.15
GB 5009.12
注: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0 %vol。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进行检验。
4.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样品,总量不少于2 L。其中3瓶作检验样品,其余1瓶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
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本标准4.2~4.6及标签为型式检验项目。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6.1.3 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6.2 包装、运输和贮存
符合GB/T 1034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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