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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MF
0005
S-2022
多肽亚麻籽低聚肽粉固体饮料
2022
多肽
亚麻
籽低聚肽粉
固体
饮料
Q/BL 0002S—2016
贵州金苗方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22-11-20实施
2022-11-12发布
多肽亚麻籽低聚肽粉(固体饮料)
Q/JMF 0005S—2022
Q/JMF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67.140.20
CCS X 51
1
Q/JMF 0005S—2022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金苗方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由贵州金苗方药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文涛、周小洁。
I
多肽亚麻籽低聚肽粉(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多肽亚麻籽低聚肽粉(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3.1定义的多肽亚麻籽低聚肽粉(固体饮料)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03.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T 41377 菊粉质量要求
LS/T 3245 藜麦米
NY/T 494 魔芋粉
NY/T 832 黑米
NY/T 1065 山药等级规格
QB/T 4707 玉米低聚肽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办公厅(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 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 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T/CNHFA 001 特殊食品用脂肪粉
Q/TQSW 0004S 豌豆肽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602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多肽亚麻籽低聚肽粉(固体饮料)
以亚麻籽油粉、白藜麦、黑藜麦、葡甘聚糖、白芸豆、菊粉、山药、黑芝麻、黑米粉、低聚果糖、低聚异麦芽糖、玉米低聚肽、大豆肽、豌豆肽等为原料,经粉碎或不粉碎、配料、过筛或不过筛、干燥或不干燥、混合、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多肽亚麻籽低聚肽粉(固体饮料)。
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玉米低聚肽,大豆肽,豌豆肽
应符合QB/T 4707、GB/T 22492、Q/TQSW 0004S及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1.2 亚麻籽油粉
应符合T/CNHFA 001的规定。
4.1.3 白藜麦、黑藜麦
应符合LS/T 3245的规定。
4.1.4 葡甘聚糖、白芸豆
应符合NY/T 494及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1.5 菊粉
应符合卫生部(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 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以及GB/T 41377的规定。
4.1.6 山药
应符合NY/T 1065的规定。
4.1.7 黑芝麻、黑米粉
应符合GB/T 11761、NY/T 832的规定。
4.1.8 低聚果糖、低聚异麦芽糖
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 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以及GB 1903.40、GB/T 20881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随机取样品5g左右,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搪瓷皿中,置于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并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制备50mL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状态、色泽、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组织状态
呈固态粉状或细颗粒状、均匀一致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冲调性
冲泡或冲调后,允许出现轻微混浊状及少量的沉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0.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0.9
GB 5009.12
锡a(以Sn计)/(mg/kg)
≤150
GB 5009.16
肽含量(以干基计)/(g/100g)
≥10.0
GB/T 22492附录B
脲酶试验
阴性
GB/T 5009.183
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
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2
10
102
GB 4789.10
霉菌/(CFU/g)
≤20
GB 4789.15
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进行。
4.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批次
同一(班)次、同一原料、同一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包装,随机抽取数量不少于18个最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2/3份检验,1/3份备查。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指标、水分、肽含量、脲酶试验、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合格后的产品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1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4.2~4.6的全部项目和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监督管理执行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包装后才能出厂,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6.4 贮存
产品应防雨、防潮、严防污染。不得露堆放,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卫生场所,禁止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有异味物品贮存和贮存在堆放过有毒、有害、有污染物和有异味物品的地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