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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
0002
S-2022
百香果原浆、百香果复合果汁
2022
百香果
原浆
复合
果汁
Q/HY 0002S-2022
Q/H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Y 0002S-2022
百香果原浆、百香果复合果汁
2022月11月10日发布 2022月11月18日实施
贵州华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发布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华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贵州华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华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德琴、胡小芬、龙凯艳、田梅、李一利。
百香果原浆、百香果复合果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百香果原浆、百香果复合果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华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百香果原浆、百香果复合果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百香果原浆
以百香果为原料,经筛选、清洗、打桨、研磨、均质、灌装、灭菌等工艺制成。
3.2
百香果复合果汁
以百香果原浆(3.1)为主要原料,添加苹果汁、刺梨汁、火龙果汁、山楂汁等一种或几种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赤藓糖醇,甜菊糖苷等辅料,经均质、灌装、灭菌等工艺制成。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料要求
4.1.1 原料
百香果应新鲜、果形完好、成熟度适中、风味正常、无霉变、无病虫污染,且符合GB 2763的相关要求。
4.1.2 苹果汁、刺梨汁、火龙果汁、山楂汁
应符合GB/T 3112的规定。
4.1.3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应符合GB 26404的规定。
4.1.4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应符合GB 1886.355的规定。
4.1.5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4.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检验方法
百香果原浆
百香果复合果汁
色泽
具有百香果原桨应有的黄色或淡黄色
具有百香原桨及所添加辅料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
取50g混合均匀待测样品置于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组织形态和色泽,闻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后,检查有无杂质,并品其滋味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百香果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具有百香果及所添加辅料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汁液均匀一致,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百香果原浆
百香果复合果汁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13.0
≥12.0
GB/T 12143
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
2.0~5.0
≤5.0
GB 12456
铅(以Pb计)/(mg/kg)
≤0.03
GB 5009.12
展青霉素(ug/kg)
—
≤50
GB 5009.185
注:展青霉素仅适用添加苹果汁、山楂汁的产品。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n
c
m
M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CFU/g)
5
2
100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
10
GB 4789.3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霉菌(CFU/g)
≤20
GB 4789.15
酵母(CFU/g)
≤10
GB 4789.15
4.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8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4.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天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样品量应满足检测及留样要求,样品分为2份,一份作检验样品,另一份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5.3.2 型式检验
本文件4.2~4.8为型式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鉴定。
b) 主要原辅料来源、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
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允许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GB 28050的规定。
6.3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
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6.5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防止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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