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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SH 0001 S-2021 永斛源牌石斛水(金钗石斛花叶)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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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SH 0001 S-2021 永斛源牌石斛水金钗石斛花叶饮料 2021 永斛源牌 石斛 金钗 花叶 饮料
贵州省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2021-09-05实施 2021-08-05发布 永斛源牌石斛水(金钗石斛花/叶)饮料 Q/JCSH 0001S-2021 0001S-2020 Q/JCSH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本文件由贵州兴邦生物工程有限公 I Q/JCSH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省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桂岚、常琴、何国华。 永斛源牌石斛水(金钗石斛花/叶)饮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永斛源牌石斛水(金钗石斛花/叶)饮料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以水为原料,添加白砂糖、果葡糖浆、金钗石斛花和(或)金钗石斛叶、植物乳杆菌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苯甲酸钠),经预处理、调配、熬制、过滤、灭菌、灌装、封盖、灯检、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永斛源牌石斛水(金钗石斛花/叶)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DBS52/ 049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金钗石斛花(干制品) DBS52/ 050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金钗石斛叶(干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 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金钗石斛花 应符合DBS52/ 049的规定。 3.1.2 金钗石斛叶 应符合DBS52/ 050的规定。 3.1.3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3.1.4 果葡糖浆 应符合GB/T 20882的规定。 3.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6 植物乳杆菌 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的规定。 3.1.7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食品添加剂 3.2.1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应符合GB 1886.25的规定。 3.2.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 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样品一瓶,将内容物置于50mL清洁的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鉴别气味,品尝滋味。 组织状态 液体,组织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 滋味、气味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瓶装 罐装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1.0 GB/T 12143 pH值 3.0-6.0 GB 5009.237 铅(以Pb计)/(mg/L) ≤0.28 GB 5009.12 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kg) 1.0 —— GB 5009.28 锡(以Sn计)/(mg/L) —— ≤150 GB 5009.16 锌、铜、铁总和/(mg/L) —— ≤20 GB 5009.13或GB 5009.14或GB 5009.90 3.5 微生物限量 3.5.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3.5.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 ≤20 GB 4789.15 酵母,CFU/mL ≤20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29921的规定执行 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8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4.2 抽样 抽样方法按随机抽样进行。抽样基数不低于200瓶,抽样量应等于或大于9瓶。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6瓶用于检验,3瓶留样备查。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非罐头加工艺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罐头加工艺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值、商业无菌。 4.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中3.3~3.8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DBS52/ 049、DBS52/ 050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金钗石斛叶(干制品)推荐食用量≤3克/天,石斛花(干制品)推荐食用量≤1.5克/天,以金钗石斛花(干制品)和金钗石斛叶(干制品)做食品原料,成品日平均摄入折算总量不应超过“推荐食用量”。产品标签应标示“婴幼儿、孕妇及乳母不宜食用”警示语。 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 5.4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阴凉、通风、干燥,不应直接接触潮湿地面,不应与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一起存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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