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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QJ
0002
S-2022
同济龙膏滋其他饮料类
2022
同济
龙膏滋
其他
饮料
Q/JCQJ 0002S-2022<
Q/JCQJ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JCQJ 0002S-2022
同济龙膏滋(其他饮料类)
2022-04-20 发布 2022-04-30实施
贵州骏驰黔江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骏驰黔江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骏驰黔江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起草人:刘娟、李佑志、胡廷俊、徐正义、易长青
同济龙膏滋(其他饮料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同济龙膏滋(其他饮料类)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枸杞、桑椹、山药、肉豆蔻、百合、薏苡仁、决明子、郁李仁、黑枣、茯苓、白芷、酸枣仁、龙眼肉、乌梢蛇(人工养殖)为原料,经配料、清洗、水提、过滤、部分浓缩后按比例添加或不添加阿胶、蜂蜜、麦芽糖、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或山梨酸钾),再经熬制、冷却、灌装、灭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同济龙膏滋(其他饮料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208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麦芽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3 要求
3.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要求
3.1.1 生活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枸杞、桑椹、山药、肉豆蔻、百合、薏苡仁、决明子、郁李仁、黑枣、茯苓、白芷、酸枣仁、龙眼肉、乌梢蛇(人工养殖)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并应符合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
3.1.3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3.1.4 麦芽糖
应符合GB/T 20883的规定。
3.1.5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黄棕色~棕褐色
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性状、色泽、杂质,并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滋、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粘稠状均匀液体、无分层和析水、无结晶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久置有少量沉淀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L)
≤0.25
GB 5009.12
锌、铁、铜总和a/(mg/L)
≤20
GB 5009.13或GB 5009.14或GB 5009.90
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L)
≤1.0
GB 5009.28
氰化物(以HCN计)b/(mg/L)
≤0.05
GB 5009.36
注:浓缩饮料按产品标签标示的冲调比例稀释后应符合本文件要求。
a仅适用于金属罐装产品。
b仅适用于原材料添加杏仁的产品。
3.4 微生物指标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3.4.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 ≤
20
GB 4789.15
酵母,CFU/mL ≤
20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9瓶,6瓶作检验,3瓶留样备查。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3.2-3.7的内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关键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
c)连续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
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应离墙地存放,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