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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SP
0001
S-2021
美惠果酸调味料
2021
果酸
调味料
Q/HYSP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YSP 0001S—2021
美惠果酸调味料
2021―04―01发布 2021―04―28实施
贵州惠苑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Q/HYSP 0001S—202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惠苑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惠苑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林。
Q/HYSP 0001S—2021
美惠果酸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惠果酸调味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番茄、苹果、刺梨为主要原料,添加生姜、食用植物油、食用盐为辅料,经清洗、发酵、调制、包装、杀菌等工艺制作而成的非即食美惠果酸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及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651 鲜苹果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GH/T 1193 番茄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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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番茄应符合GH/T 1193的规定。刺梨应新鲜,洁净,无霉变,无虫蛀。苹果应符合GB/T 10651的规定。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 的规定。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应呈现本品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液态,较粘稠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4.5
氯化物a(以NaCl计),g/100g
≤15.0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 mg/kg
≤0.9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20.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注:a 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g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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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适量样品放置在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嗅
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判。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总酸的测定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氯化物的测定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 总砷的测定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5 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进行。
4.2.6 过氧化值的测定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每日每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最小独立销售单元)样品,其中7个包装作检验样品,另3个包装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氯化物、过氧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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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3.2~3.5的所有要求。
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并注明其食用方法。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避免挤压和剧烈振动,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合装运。产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离地离墙存放,且间距不得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合存放。产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发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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