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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FM
0001
S-2021
无明矾荞酥
2021
明矾
Q/JFM 0001S—2021
Q/JFM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JFM 0001S—2021
无明矾荞酥
2021-02-28 发布 2021-03-28 实施
威宁县蒋凤明苦荞系列食品厂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威宁县蒋凤明苦荞系列食品厂,贵州省生物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威宁县蒋凤明苦荞系列食品厂,贵州省生物技术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草人:刘辉,曾勇,周罗娜,卢扬,蒋凤明,陈中爱,李俊,唐健波。
Q/JFM 0001S—2021
无明矾荞酥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无明矾荞酥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荞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糖、食用植物油、蛋、水、谷朊粉等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小苏打(碳酸氢钠)、食用碱(碳酸钠)、葡萄糖酸-δ-内酯、黄原胶、瓜尔胶,经和面、成形、烘烤、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无明矾荞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6 菜籽油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6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δ-内酯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924 谷朊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GB/T 20977 糕点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5028 荞麦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荞麦粉
应符合 GB/T 35028的规定。
3.1.2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要求。
3.1.3 生产加工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3.1.4 菜籽油
应符合GB 1536的规定。
3.1.5 蛋
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
3.1.6 谷朊粉
应符合GB/T 21924的规定。
3.1.7 其它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表面棕褐色、色泽均匀、底部不焦煳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视、鼻嗅、品尝。
滋味与气味
酥松,香甜,味纯正,无异味
组织与形态
组织酥松,干爽,表面微凸、底部平整、无明显爆裂、摊塌、缺损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
≤42.0
GB 5009.3
总糖(以蔗糖计),g/100g
≤40.0
GB/T 20977附录A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铅(以Pb计),mg/kg
≤0.48
GB 5009.12
铝(干样品,以Al计),mg/kg
不得检出
GB 5009.182
3.4 微生物指标
3.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熟制粮食制品(含焙烤食品)的规定。
3.4.2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ª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²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150
GB 4789.15第一法
注:ª样品的分析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4执行。
3.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1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应符合GB 1886.2的规定。
3.6.2 碳酸钠
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
3.6.3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δ-内酯
应符合GB 7657的规定。
3.6.4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
3.6.5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应符合GB 28403的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9袋,样品分成两份,2/3份检验,1/3份留样备查。
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需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为本文件技术要求中3.2-3.7全部项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正式生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项时,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或用备查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1.2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
5.4 贮存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离地、离墙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