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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SW 00011 S-2022 鹦鹉森林牌紫苏籽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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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SW 00011 S-2022 鹦鹉森林牌紫苏籽油 2022 鹦鹉 森林 紫苏
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贵州精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2022-11-01实施 2022-10-01发布 鹦鹉森林牌紫苏籽油 Q/JCSW 00011S-2022 Q/JCSWW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6 Q/JCSW 0011S—2022 前 言 我公司生产的鹦鹉森林牌紫苏籽油是以紫苏籽为原料,经原料粉碎、超临界CO2萃取、包装等工艺加工制备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文件,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文件的安全性指标按照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制定,其指标根据《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精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精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临界流体技术及装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向宁刚、詹华书、唐彬、刘敏、龙艺、冯颖、阳顺航。 鹦鹉森林牌紫苏籽油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精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鹦鹉森林牌紫苏籽油的要求(含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精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紫苏籽为原料,经原料粉碎、超临界CO2萃取、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鹦鹉森林牌紫苏籽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α)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525 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6 植物油脂检测 比重测定法 GB/T 5527 动植物油脂 折光指数测定法 GB/T 5532 动植物油脂 碘价的测定 GB/T 5534 动植物油脂 皂化值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T 22515 粮油名词术语 粮食、油料及其加工产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紫苏籽应符合GB/T 22515的规定。 3.1.2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原料和辅料。 3.2 质量要求 3.2.1 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参数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折光指数(n40) 1.475~1.490 GB/T 5527 相对密度(d20 20) 0.920~0.936 GB/T 5526 碘值(以I计)/(g/100g) 152~208 GB/T 5532 皂化值(以KOH计)/(mg/g) 187~197 GB/T 5534 主要脂肪酸组成/(%) 棕榈酸/(C16:0) 5.6~9.0 GB 5009.168 硬脂酸/(C18:0) 1.0~3.0 油酸/(C18:1) 10.5~22.0 亚油酸/(C18:2) 9.5~18.0 亚麻酸/(C18:3) 56.0~70.0 花生一烯酸/(C20:1) ≤ 0.4 花生二烯酸/(C20:2) ≤ 0.4 3.2.2 质量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淡黄色至黄色 GB/T 5009.37 气味、滋味 具有紫苏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GB/T 5525 透明度(20℃) 澄清、透明 水分及挥发物/(%) ≤ 0.10 GB 5009.236 不溶性杂质 ≤ 0.05 GB/T 15688 酸价(以KOH计)/(mg/g) ≤ 0.8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g/100g) ≤ 0.12 GB 5009.227 苯并(𝛼)芘/(µg/kg) ≤ 5 GB 5009.27 续表2 冷冻试验(0℃储藏5.5h) 澄清、透明 附录A 黄曲霉素B1/(µg/kg) ≤ 5.0 GB 5009.22 总砷(以As计)/(mg/kg) ≤ 不得检出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 不得检出 GB 5009.12 溶剂残留量/(mg/kg) ≤ 不得检出 GB 5009.262 3.3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3.4 食品安全要求 3.4.1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但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3.4.3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4.4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3.4.5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相关规定。 3.5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 GB 8955的规定。 3.6 真实性要求 紫苏籽油中不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设备加工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按照GB/T 5524的要求执行。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并附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3.2~3.4中所有项目,当检验结果与表1的规定不符合时,可用生产该批产品的紫苏籽原料进行检验,并佐证。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检验: a)当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键工艺和设备; c)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4.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文件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4.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5.1.1 产品销售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 5.1.2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1.3 应注明加工工艺和产品原料的生产地。 5.2 包装 5.2.1 销售包装应符合GB/T 17374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2.2 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3 运输 运输产品时,严防日晒、雨淋;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摔,应避免撞击与挤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避光处、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堆放时应离地、离墙壁,注意防虫防鼠。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处存放。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冷 冻 试 验 A1 材料和用具 A1.1 油样瓶115mL(直径约40mm),必须清洁、干燥。 A1.2 0℃冰水浴:容积约为2L (高约250mm),内装碎冰块的桶。 A1.3 温度计:-10℃~50℃。 A1.4 软木塞和石蜡(封口用) 。 A2 操作方法 将混合均匀的油样(200mL~300 mL)加热至130℃时,立即停止加热,并趁热过滤。将过滤油注入油样瓶中,用软木塞塞紧,冷却至25℃,用石蜡封口。然后将油样瓶浸入0℃的冰水浴中,用冰水覆盖,使冰水浴保持在0℃(为使保持在0℃可随时补充冰块)。放置5.5 h后取出油样瓶并仔细观察脂肪结晶或絮状物。通过试验,合格样品必须澄清、透明(注意切勿错误地认为分散在样品中细小的空气泡是脂肪结晶) 。 注 : 1 预先热处理的目的是除去微量的水分,并破坏可能出现的结晶核。因为两者都会影响试验,会带来絮状物或过早的结晶。 2 如果需要延长冷冻试验时间,可在5.5h后,将油样瓶继续放入冰水浴中,根据需要时间,再取出观察。观察后油样瓶尽快放回冰水浴,以防止温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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