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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 0001 S-2022 红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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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 0001 S-2022 红米 2022
Q/JC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红 米 2022-05-15发布 2022-05-20实施 贵州金晨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Q/JC 0001S-2022 Q/JC 0001S-2022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金晨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金晨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钟晓燕、王华、黄尤、吴朝艳。 4 红 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红米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签、标志、储存和运输。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金晨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红米的生产、检验及贸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0 稻谷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 2320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271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红米 稻谷经加工脱壳后天然色泽为红色的糙米(半糙米)。根据红米的品种分为四类:红籼粘米、红粳粘米、红籼糯米、红粳糯米。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稻谷应符合GB 1350的规定。 4.1.2 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任何物质。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气味,无异味 GB/T 5492 霉变率/% ≤ 2.0 按GB/T 5494中不完善粒检验的规定,挑拣出霉变粒,进行称量、计算含量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14.5 GB 5009.3 杂质总量/(g/100g) ≤ 0.25 GB/T 5494 表2 (续) 铅(以Pb计)/(mg/kg) ≤ 0.2 GB 5009.12 镉(以Cd计)/(mg/kg ) ≤ 0.2 GB 5009.15 铬(以Cr计)/(mg/kg ) ≤ 0.9 GB 5009.123 总汞(以Hg计)/(mg/kg) ≤ 0.02 GB 5009.17 无机砷a (以As计)/(mg/kg) ≤ 0.2 GB 5009.11 苯并(a)芘 /(μg/kg) ≤ 5.0 GB 5009.27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 10.0 GB 5009.22 赭曲霉毒素A/(μg/kg) ≤ 5.0 GB 5009.96 六六六总量/(mg/kg) ≤ 0.05 GB 23200.113、GB/T 5009.19 滴滴涕总量 /( mg/kg) ≤ 0.05 GB 23200.113、GB/T 5009.19 甲基毒死蜱/( mg/kg) ≤ 5 GB 23200.9、GB 23200.113 溴氰菊酯/( mg/kg) ≤ 0.5 GB 23200.9、GB 23200.113 、GB/T 5009.110 注:a 测无机砷限量时,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测无机砷。 4.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6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7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加工的产品为同一组批。 5.2 抽样 以同批次产品随机抽样3个包装(袋),总量不少于1.2 kg,分为二份,一份为2个包装(袋)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1个包装(袋)作为备检样品。 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杂质。 5.4 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7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 5.4.2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包装、标签、标志、储存和运输 6.1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材料包装,应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 6.2 标签、标志 6.2.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GB 28050的规定。 6.2.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3 储存和运输 6.3.1 粮食应专储、专运。 6.3.2 粮食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或 含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并采用不同储粮生态区域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藏安全,减少损失损耗,防止污染。 6.3.3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被雨淋和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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