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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S
0001
S-2014
济南市历城区泓源思天然泉水厂
桶装饮用天然泉水
2014
济南市
城区
泓源思
天然
泉水
桶装
饮用
Q/SOM ××××—××××
Q/HYS
济南市历城区泓源思天然泉水厂企业标准
Q/HYS 0001S-2014
代替Q/HYS 0001S-2013
桶装饮用天然泉水
2014-01-04发布 2014-01-06实施
济南市历城区泓源思天然泉水厂 发布
5
Q/HYS 0001S-2013
前言
王来贤,13064041121,WangLaiXia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HYS 0001S-2013《桶装饮用天然泉水》。
本标准由济南市历城区泓源思天然泉水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国华。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Q/HYS 0001S-2014
桶装饮用天然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桶装饮用天然泉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沙三村的深井水为水源水,经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等工艺处理的,供直接饮用的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水源水
采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沙三村的深井水为水源水。水源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度/度 ≤
10
浑浊度/(NTU) ≤
1
嗅和味
无异嗅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锶(Sr)/(mg/L) ≥
0.02
亚硝酸盐(NO2)/(mg/L) ≤
0.005
耗氧量(O2)/(mg/L) ≤
2.0
铅(Pb)/(mg/L) ≤
0.01
总砷(As)/(mg/L) ≤
0.01
铜(Cu)/(mg/L) ≤
1.0
镉(Cd)/(mg/L) ≤
0.005
余氯/(mg/L) ≤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溴酸盐/(mg/L) ≤
0.01
总α放射性/(Bq/L) ≤
0.5
总β放射性/(Bq/L) ≤
1.0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
50
大肠菌群/(MPN/mL) ≤
3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理化检验
5.2.1 锶、亚硝酸盐、耗氧量、铅、总砷、铜、镉、挥发性酚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余氯、三氯甲烷、溴酸盐、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按批抽样,随机抽取2桶。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产品出厂
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1.2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内包装采用聚碳酸酯饮用水罐,质量应符合QB 2460的规定。
7.2.2 包装应端正美观,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冰冻,严禁扔摔、撞击。
7.4 贮存
7.4.1 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腐蚀性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 常温下储存。在摄氏零度以下温度环境中储运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7.4.3 保质期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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