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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HY
0002
S-2020
佳合茶代用茶
2020
佳合茶
用茶
Q/JHH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JHHY 0002S-2020
佳合茶(代用茶)
2020-08-31发布 2020-09-25实施
安顺佳合恒业中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Q/JHHY 0002S-20204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安顺佳合恒业中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顺佳合恒业中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平。
佳合茶(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佳合茶(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甘草、薄荷、葛根、白芷、茯苓、黄精、干姜、绿茶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配料、破碎、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混合类代用茶: 佳合茶(代用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甘草、薄荷、葛根、白芷、茯苓、黄精、干姜应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应洁净、干燥、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质量应符合相关卫生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
3.1.2 绿茶应符合GB/T 14456.1的规定。
3.1.3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产品特有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嗅其香味。并随机取约5g样品按茶叶冲泡方式用凉开水冲泡后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滋味和
气味
呈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冲泡后具有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形 态
呈成品特有的外观形状,无虫蛀、无霉变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13.0
GB 5009.3
总灰分,%
≤8.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
≤1.9
GB 5009.12
敌敌畏,mg/kg
≤0.2
GB/T5009.20
乐 果,mg/kg
≤1.0
注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如 GB 2763 有具体规定的按 GB 2763 执行。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a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试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第二法
大肠菌群
≤3 MPN/g
GB 4789.3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批次投料生产且同一规格同一班次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4.2 取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独立包装样品(不少于 500g),将样品分为两份,其中 2/3 作检验样品, 1/3 作备检样品。 其余按 GB /T8302 规定执行。
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必须经过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6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1)原料的来源、等级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时;
2) 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3)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产品应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剧烈振动,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易污染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与地面间应有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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