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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DLY
0001
S-2020
红米
2020
Q/JFYY 0001S—2013
贵州金稻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2020-06-20实施
2020-06-10发布
红米
Q/JDLY 0001S-2020
Q/JDL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67.060
X 11
1
Q/JDLY 0001S-202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作为贵州金稻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红米”产品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由贵州金稻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金稻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南州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戴奕杰、孙宗奇、杨波、邓瑞丽、徐大富、谢臣丽、刘润润、林国虎、黄华荣、卢树明、杨家伟、查春宇。
I
红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及等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贸易和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0 稻谷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 2320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及GB 2715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红米
红米稻谷经加工脱壳后,呈天然色泽为微红或浅褐色的大米。表皮为深粉红至浅粉红色。
3.2 不完善粒
受损失但尚有食用价值的红米粒,包括下列几种:
3.2.1 未成熟粒
籽粒未成熟不饱满,米粒外观全部为粉质的红米粒。
3.2.2 虫蚀粒
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红米粒。
3.2.3 病斑粒
粒面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红米粒。
3.2.4 生芽粒
芽或幼根已突破米皮的红米粒。
3.3 杂质
除红米粒之外的其他物质,包括糠粉、矿物质、带壳稗粒、稻谷粒等及其他物质。
3.4 糠粉
通过直径1.0mm圆形筛的筛下物,以及粘附在筛上的粉状物质。
3.5 碎米
长度小于同批试样米粒平均长度四分之三、留存1.0mm圆形筛上的不完整米粒。
3.6 小碎米
通过直径2.0mm圆形筛,留存在1.0mm圆形筛上的不完整米粒。
3.7 互混
同一批次红米中的其他类型米粒。
4 产品分类及等级
4.1 产品分类
按类型分为红籼米、红粳米、红籼糯米、红粳糯米四类。
4.2 等级
根据碎米、不完善粒和杂质最大限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
5 要求
5.1 原料
应符合GB 1350、GB 2715的规定。
5.2 质量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碎米
总量/%
≤15.0
≤20.0
≤25.0
GB/T 5503
其中小碎米/%
≤1.0
≤1.5
≤2.0
不完善粒/%
≤2.0
≤3.0
≤5.0
GB/T 5494
杂
质
最
大
限
量
总量/%
≤0.25
糠粉/%
≤0.15
矿物质/%
≤0.02
带壳稗粒/(粒/kg)
≤2
≤4
≤6
稻谷粒/(粒kg)
≤3
≤5
≤7
水分%
红籼米、红籼糯米≤14.5,红粳米、红粳糯米≤15.5
GB 5009.3
互混/(%)
≤5.0
GB/T 5493
色泽、气味
具有红米正常的微红或浅褐色和气味,无异常色泽和气味
GB/T 5492
霉变粒/%
≤1.0
GB 2715
5.3 污染物限量及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及真菌毒素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0.2
GB 5009.12
镉(以Cd计)/(mg/kg)
≤0.2
GB 5009.15
总汞(以Hg计)/(mg/kg)
≤0.02
GB 5009.17
无机砷(以As计)/(mg/kg)
≤0.2
GB 5009.11
铬(以Cr计)/(mg/kg)
≤0.8
GB 5009.123
苯并[a]芘/(µg/kg)
≤5.0
GB 5009.27
黄曲霉毒素B1/(µg/kg)
≤9
GB 5009.22
赭曲霉毒素A/(µg/kg)
≤5.0
GB 5009.96
5.4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麦角/%
不得检出
GB 2715
5.5 食品安全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食品安全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六六六/(mg/kg) ≤
0.03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 ≤
0.03
甲基毒死蜱/(mg/kg) ≤
5
GB 23200.9
溴氰菊酯/(mg/kg) ≤
0.5
5.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5.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
5.7.1 生产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7.2 生产过程中,除符合GB 5749规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质。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按GB/T 5491的规定进行。
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有:质量指标、净含量。产品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2~5.6的全部要求及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
d )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凡不符合本标准以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判定为非食用产品。
6.4.2 红米的定等指标中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该等级质量要求的,则降为下一个等级;低于最低等级指标的,作为非等级产品。其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表1要求的,作为非等级产品。
6.4.3 初验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识
7.1.1 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
7.1.2 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7.1.3 凡是采用本标准的红米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
7.4 包装
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销售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封口严密,外观整洁美观,包装牢固,不得破损。包装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7.5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
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6 贮存
应储存于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或含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