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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JY
0002
S-2022
渭常肽片压片糖果
2022
渭常肽片
压片
糖果
Q/HJY 0002S-2022
Q/HJ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JY 0002S-2022
渭常肽片(压片糖果)
2022-05-20发布 2022-06-20实施
贵州黄家医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贵州黄家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黄家医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黄家医食品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传贵、孙培雄、黄琼、李磊、黄帝源。
渭常肽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渭常肽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羊肠、山药、鸡内金、山楂、麦芽、砂仁为原料,以木糖醇、硬脂酸镁为添加剂,经配料、粉碎、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渭常肽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3. 1 原料要求
3.1.1 羊肠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2 山药、鸡内金、山楂、麦芽、砂仁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的规定。
3.1.3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
3.2 辅料要求
3.2.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3 添加剂要求
3.3.1 硬脂酸镁应符合GB1886.91 的规定。
3.3.2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 的规定。
3.4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外观、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
组织状态
块形完整,大小基本一致。
滋味及气味
呈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5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 10.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 0.45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
≤100
GB 5009.34
3.6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7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检验。
3.8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班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定型包装产品12份,8份作检样,另4份作留样备检。
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本公司检验部门出厂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标志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3.4-3.7的全部内容。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原料来源、生产设备或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三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即判定为不合格。其余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可对该批次备检样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的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
5.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爽。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或剧烈震动,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受尖硬物品碰撞或挤压。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5.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
包装箱应离墙离地2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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