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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QNF
0002
S-2020
大娄山速溶麦片
2020
大娄山
速溶
麦片
Q/GQNF 0002S—2020
Q/GQNF
贵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GQNF 0002S—2020
大娄山速溶麦片
2020-09-12发布 2020-10-12实施
桐梓县国乾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以及桐梓县国乾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大娄山速溶麦片的特点及生产实际而制定;
本标准由桐梓县国乾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桐梓县国乾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倩、陈红旭。
大娄山速溶麦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桐梓县国乾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大娄山速溶麦片的要求(含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桐梓县国乾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以燕麦片为原料,经分选、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大娄山速溶麦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燕麦片
应符合GB 19640的规定
3.1.3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色泽、有无异物;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冲调或冲调加热后品其滋味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合状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12.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0.48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μg/kg
≤5.0
GB 5009.22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α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
霉菌,CFU/g
5
2
50
102
GB 4789.15
注:α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均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方法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样品,其中7份作检验样品,另3份用于留样备查。
4.3 出厂检验
4.3.1 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4.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3.2~3.7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
b)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
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结果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露,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3 运输
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装运,运输工具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