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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YJ
0001
S-2021
千金翼方酒配制酒
2021
千金
翼方酒
配制
Q/DAY 0002S—2013
贵州亿酒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2021-11-30实施
2021-11-26发布
千金翼方酒(配制酒)
Q/GZYJ 0001S—2021
Q/GZYJ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GZYJ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亿酒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亿酒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昌彪、陈建飞、甘宗孝。
千金翼方酒(配制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千金翼方酒(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亿酒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千金翼方酒(配制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SB/T 10029 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2年第1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千金翼方酒(配制酒)
以蒸馏白酒为酒基,添加人参低聚肽 [人参(人工种植)]、牛骨胶原蛋白肽(牛骨)、肉桂粉、秋葵粉等辅料中的全部或部分,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蒸馏酒的配制酒。
4 要求
4.1原辅料
4.1.1 蒸馏白酒
应符合GB 2757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4.1.2 人参低聚肽
人参低聚肽的原料人参(人工种植),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2年第17号)的要求。
外购需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相关资料。
4.1.3 牛骨胶原蛋白肽
应符合GB 31645 的规定。
外购需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相关资料。
4.1.4 肉桂粉
肉桂粉原料肉桂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同时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
4.1.5 秋葵粉
秋葵粉原料秋葵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SB/T 10029 的分类。
4.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1.7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清亮透明,无外来悬浮物杂质,久置会产生少量沉淀
GB/T 15038
香气
具有本品应有的香气
口味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风格
具有本品的典型风格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a/(%vol)
30~55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
≤7.0
GB/T 15038
铅(以Pb计)/( mg/L)
≤0.2
GB 5009.12
甲醇b/ (g/L)
≤0.6
GB 5009.266
氰化物(以HCN计)b /(mg/L)
≤7.0
GB 5009.36
注: 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 %vol;
b甲醇、氰化物指标按100 %酒精度折算。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进行检验。
4.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8951和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样品,总量不少于2 L。其中3瓶作检验样品,其余1瓶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甲醇。
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本文件4.2~4.6及标签为型式检验项目。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2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6.1.3 食品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6.1.4 配料使用人参(人工种植)的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6.2 包装、运输和贮存
符合GB/T 1034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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