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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JB
0001
S-2020
麻辣土豆丝
2020
麻辣
土豆
麻辣土豆丝
2020―06―08发布
2020―07―08实施
贵州尖兵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ZJB
Q/GZJB 0001S-2020
Q/GZJB 0001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尖兵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尖兵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艳、杨路宽。
Q/GZJB 0001S-2020
麻辣土豆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麻辣土豆丝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标签、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土豆为原料,经清洗、去皮、切丝、用食用油油炸、添加食用盐、鸡精、辣椒面和香辛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碳酸钠混匀、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麻辣土豆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羰基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2686 马铃薯片
DBS52/ 01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面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土豆应形状完整,大小基本均匀,基本无虫蛀、腐烂、霉变,发绿马铃薯不超过40%。
3.1.2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4 辣椒面应符合DBS52/ 011的规定。
3.1.5 香辛料应符合GB 12729.1的规定。
3.1.6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7 鸡精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
3.1.8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
3.1.9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形 态
丝形较完整,可以有部分碎丝
取样品一份,去除包装,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用视觉鉴别形态、杂质、色泽,用味觉品尝其滋味,用嗅觉嗅其气味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基本均匀,基本无油炸过焦的颜色
滋味和气味
具有油炸和调味后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焦苦味、哈喇味或其他异味
口 感
具有油炸土豆丝特有的香脆口感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绿马铃薯丝,g/100g
≤15.0
QB/T 2686
杂色丝,g/100g
≤40.0
QB/T 2686
脂肪,g/100g
≤50.0
GB 5009.6
水分,g/100g
≤6.0
GB 5009.3
氯化钠a(以NaCl计), %
≤4.0
GB 5009.44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羰基价(以脂肪计),meq/kg
≤20.0
GB 5009.230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48
GB 5009.12
抗氧化剂(BHA、BHT),g/kg
≤0.2
GB 5009.32
注:a 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g)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α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UF/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UF/g
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UF/g
5
1
100
1000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注:α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应同批投料,同一次加工、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20袋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kg,其中10袋作为检验样品,另10袋留作备检样品。
4.3 检验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由厂检验室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3.2~3.6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辅料、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监督概率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5.1.1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卫生标准规定。
5.1.2 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露。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
5.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场所,并不得接近热源、有毒、有害的物品,
防止碰击、污染、曝晒、雨淋。产品堆放距地面、墙壁不得少于20cm,按批次排放,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