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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MP
0001
S-2020
红满坡牌火锅底料
2020
红满坡牌
火锅
Q/GZNJ 0002S—2012
遵义红满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8-10实施
2020-07-10发布
红满坡牌火锅底料
Q/HMP 0001S-2020
Q/HMP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3
Q/HMP 0001S-202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遵义红满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遵义红满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昆娴、方正杰。
I
红满坡牌火锅底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满坡牌火锅底料的产品分类、要求(含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
GB/T 30391 花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3.1 牛油火锅底料
以食用牛油、辣椒、花椒、葱、姜、蒜、食用盐为原料,经熟制、调味、包装加工而成的产品。
3.2 清油火锅底料
以植物油、辣椒、花椒、葱、姜、蒜、食用盐为原料,经熟制、调味、包装加工而成的产品。
3.3 酸菜鱼火锅底料
以植物油、酸菜、辣椒、花椒、香辛料、姜、蒜为原料,经熟制、调味、包装加工而成的产品。
3.4 番茄火锅底料
以植物油、番茄、花椒、姜、蒜、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为原料,经熟制、调味、包装加工而成的产品。
3.5 酸汤鱼火锅底料
以植物油、番茄、辣椒、花椒、食用盐、姜、蒜为原料,经熟制、调味、包装加工而成的产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4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
4.1.5 酸菜: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
4.1.6 花椒: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
4.1.7 葱、姜、蒜:应新鲜、干净,无霉变、无腐烂。
4.1.8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9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10 食用牛油: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
4.1.11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状态、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香味及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 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80.0
GB 5009.3
酸价(以脂肪计) a(KOH),mg/g
≤5.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a,g/100g
≤0.25
GB 5009.227
氯化物b(以NaCl计),g/100g
≤15.0
GB 5009.44
铅(以Pb计),mg/kg
≤0.95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注:a适用于含油产品
b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g)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CFU/g
10000 CFU/g
GB 4789.10第二法
注: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4.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9瓶,6瓶做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3瓶留样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4.2~4.6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5.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5.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