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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GJT
0010
S-2020
苦荞全素多维粉固体饮料
2020
苦荞全素
多维
固体
饮料
贵州广济堂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6-12实施
2020-05-12发布
苦荞全素多维粉(固体饮料)
Q/GZGJT 0010S-2020
Q/GZGJT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的
本标准由贵州华南理工生物工程有限公
I
Q/GZGJT 0010S-202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由贵州广济堂药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广济堂药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童、徐浩坤、侯蓉。
苦荞全素多维粉(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苦荞全素多维粉(固体饮料)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苦荞粉、魔芋粉、苦瓜(或苦瓜提取物)、低聚果糖、针叶樱桃果(或针叶樱桃果提取物) 、抗性糊精、L-阿拉伯糖、麦芽糊精为原料,以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D3、维生素E、葡萄糖酸钙、葡萄糖酸亚铁、葡萄糖酸锌、山梨糖醇、二氧化硅为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预处理、混合、制粒(干燥)、混匀、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苦荞全素多维粉(固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903.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亚铁
GB 1903.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醋酸视黄酯 (醋酸维生素A)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
GB 5009.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5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钙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α-生育酚)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5028 荞麦粉
NY/T 494 魔芋粉
NY/T 963 苦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4321 L-阿拉伯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9号)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8号)关于指定胆钙化醇等14种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料
3.1.1 苦荞粉
应符合GB/T 35028的规定。
3.1.2 魔芋粉
应符合NY/T 494的规定。
3.1.3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
3.1.4 针叶樱桃果(针叶樱桃果提取物)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9号)的规定。
3.1.5 抗性糊精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6号的规定。
3.1.6 L-阿拉伯糖
应符合QB/T 4321的规定。
3.1.7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3.1.8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
应符合GB 29942的规定。
3.1.9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钙
应符合GB 15571的规定。
3.1.10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
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
3.1.11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
应符合GB 8820的规定。
3.1.12 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A
应符合GB 1903.31的规定。
3.1.13 食品营养强化剂 葡萄糖酸亚铁
应符合GB 1903.10的规定。
3.1.14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D3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8号的规定。
3.1.15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
应符合GB 1886.187 的规定。
3.1.16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应符合GB 25576的规定。
3.1.17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18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按标签上的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辨其滋味
组织状态
粉末状、颗粒状或片状固体、无结块、无霉变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8.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0.95
GB 5009.12
铁(以Fe计)/(mg/kg)
95~220
GB 5009.90
锌(以Zn计)/(mg/kg)
60~180
GB 5009.14
钙(以Ca计)/(mg/Kg)
2500~10000
GB 5009.92
维生素A/(μg/kg)
4000~17000
GB 5009.82
维生素D/(μg/kg)
10~20
GB 5009.82
维生素E/(mg/kg)
76~180
GB 5009.82
维生素C/(mg/kg)
1000~2250
GB 5009.86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29921的规定执行
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4.2 抽样
抽样方法按随机抽样进行。抽样基数不低于200袋,抽样量应等于或大于8袋(总量不少于250g)。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2/3份用于检验,1/3份用于留样备查。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4.3.1.1 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4.3.1.2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4.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3.2~3.7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
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
5.4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阴凉、通风、干燥,不应直接接触潮湿地面,不应与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一起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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