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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XSP
0002
S-2021
板栗甘栗罐头
2021
板栗
甘栗
罐头
Q/BD 0001S-2012
贵州光秀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2021-07-01 实施
2021-06-25 发布
板栗(甘栗)罐头
Q/GXSP 0002S-2021
Q/GXSP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67.080.10
CCS X 70
1
Q/GXSP 0002S-202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光秀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光秀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南州文达顺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光秀、张海霞、文顺达。
I
板栗(甘栗)罐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板栗(甘栗)罐头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等级、要求(含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贸易和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栀子黄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2346 板栗质量等级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70 柠檬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2733 香草
GB/T 34778 抹茶
GH/T 1029 板栗
DB52/T 641 贵州红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605 焙炒咖啡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第3号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34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板栗(甘栗)罐头
以板栗(甘栗)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食用盐、蜂蜜、柠檬、咖啡、抹茶、红茶、重瓣红玫瑰花、香草等辅料或其提取物、食品用香精、香料等调味,经灌装、充氮密封、杀菌、冷却等加工工艺制成的软包装罐头食品。
3.2
刀伤栗
在板栗外壳切口时,被刀划伤的板栗仁。
3.3
发芽栗
板栗因在储藏期间温湿度适宜,导则栗子芽体萌发。
3.4
空壳栗
板栗在生长坐果期的过程中,未经正常授粉产生的空壳现象,俗称“哑巴栗子”。
3.5
霉变栗
外壳或籽仁出现霉斑的板栗颗粒。
3.6
甘栗仁
去除外壳的板栗果仁。
3.7
开口甘栗
外壳切有开口的板栗。
3.8
原味板栗(甘栗)
未经添加辅料调味的板栗(甘栗)。
3.9
风味板栗(甘栗)
经添加辅料调味后的板栗(甘栗)。
4 分类及等级
4.1 分类
板栗(甘栗)罐头按开口或不开口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甘栗仁和开口甘栗。根据口味不同分为:原味板栗(甘栗)罐头和风味板栗(甘栗)罐头。
4.2 甘栗仁等级
甘栗仁根据外观分为特级和一级两个等级。
5 要求
5.1 原辅料
5.1.1 板栗
应符合GH/T 1029、GB 19300和GB/T 22346的规定。
5.1.2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5.1.3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5.1.4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5.1.5 柠檬
应符合GB/T 29370的规定。
5.1.6 咖啡
应符合NY/T 605的规定。
5.1.7 抹茶
应符合GB/T 34778的规定。
5.1.8 红茶
应符合DB52/T 641的规定。
5.1.9 重瓣红玫瑰花
应符合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第3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1.10 香草
应符合GB/T 32733的规定。
5.1.11 食品用香精、香料
应符合GB 30616、GB 29938的规定。
5.1.12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甘栗仁
开口甘栗
特级
一级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组织形态,栗仁大小基本均匀,颗粒饱满,松软,无刀伤栗仁、无发芽粒,栗仁湿润无干缩现象,允许有少量破碎或板栗仁粉末;包装袋内允许有少量水珠出现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组织形态,栗仁颗粒基本饱满,松软,允许有碎栗仁、栗仁粉末、刀伤栗仁,栗仁湿润无干缩现象;包装袋内允许有少量水珠出现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颗粒饱满,大小基本均匀,外皮开口适度,无发芽、无空壳栗,包装袋内允许有少量水珠出现
GB/T 10786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及滋味
具有该品种所特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霉变粒(以粒数比计)/%
≤ 0.5
≤ 2.0
GB 19300附录A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以20℃折光计)/(%)
≥12.0
见本标准附录A
铅(以Pb计)/(mg/kg)
≤0.1
GB 5009.12
锡(以Sn计)/(mg/kg)
≤200
GB 5009.16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5.0
GB 5009.22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检测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进行。
5.6 食品添加剂
5.6.1 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种类及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GB 30616、GB 29938的规定。
5.6.2 其他食品添加剂种类及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及表3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表3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名称
最大使用量
检验方法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0.03
GB 5009.34
甜味剂
糖精钠 (以糖精计) /(g/kg)
不得检出
GB 5009.28
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 /(g/kg)
不得检出
GB 5009.97
着色剂
柠檬黄(以柠檬黄计)/(g/kg)
不得检出
GB 5009.35
日落黄(以日落黄计)/(g/kg)
不得检出
栀子黄/(g/kg)
不得检出
GB 5009.149
5.7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
5.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天生产、包装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随机抽取18个独立包装的产品,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备用。另外抽取15个独立包装用于净含量检测。
6.3 检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净含量、商业无菌项目。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中5.3~5.7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7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标识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标准规定。包装封口严密、牢固、不漏气,外观整洁美观。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严密遮盖,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产品应防雨、防潮、严防污染。不得露堆放,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卫生场所,禁止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有异味物品贮存和贮存在堆放过有毒、有害、有污染物和有异味物品的地方。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
称取50g样品(精确到0.1g),加入50g蒸馏水,在常温下(20℃左右)将待检样品放入组织捣碎机中,充分打浆3~5分钟,静置20分钟,取上清液按GB/T 10786中对“可溶性固形物含量”规定的方法测定。测量值乘以稀释倍数2即为样品的可溶性固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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