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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L 0009 S-2020 休闲肉丝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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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L 0009 S-2020 休闲肉丝制品 2020 休闲 肉丝 制品
TB52/GZSX 0007—2016 贵州龙膳香坊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9-25实施 2020-09-20 发布 休闲肉丝制品 Q/GZL 0009S—2020 Q/GZL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标准 1 T/GZL 0009S—2020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文件由会贵州龙膳香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龙膳香坊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卢仕荣、易传华、周彦、蔡勇。 本文件代替Q/GZL 0009S-2017《休闲肉丝制品》,与Q/GZL 0009S-201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理化指标。 I 休闲肉丝制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休闲肉丝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龙膳香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休闲肉丝制品的生产、销售、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91 花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休闲肉丝制品 以经卫生检疫合格的鲜(冻)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食用菌、食用盐、味精、酱油、花椒中部分或全部等辅料,经原料处理、煮制、成型、炒制、烘烤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鲜(冻)畜、禽产品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4.1.2 白砂糖 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4.1.3 食用菌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4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5 味精 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4.1.6 酱油 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 4.1.7 花椒 应符合GB/T 30391 的规定。 4.1.8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本品种固有颜色,有光泽、均匀一致 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丝状,无霉斑、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20.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镉(以Cd计)/(mg/kg) ≤0.1 GB 5009.15 铬(以Cr计)/(mg/kg) ≤0.9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3.0 GB 5009.26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GB 4789.3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注: 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8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监总局(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8项目及标签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6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 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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