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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Y
0003
S-2021
豆豉鱼
2021
豆豉
Q/YLJ 0001-2012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SY
Q/GSY 0003S-2021
豆豉鱼
2021-01-01发布
2021-02-01实施
贵州清镇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1
Q/GSY 0003S-2021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清镇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 贵州清镇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家岭、李滨吉。
I
Q/GSY 0003S-2021
豆豉鱼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豆豉鱼的产品分类、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标签、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青鱼、豆豉为主要原料,添加辣椒、菜油、玉米油、大蒜、香辛料、味精、食用盐、白砂糖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山梨酸钾、双乙酸钠,经清洗、切块、配料、腌制、油炸、熬煮、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生产工艺制成的豆豉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6 菜籽油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落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双乙酸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54 蔬菜名称(一)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111 玉米油
GB 25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包装可分为普通预包装制品和罐头类软包装制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青鱼
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4.1.2 豆豉
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
4.1.3 鸡肉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4.1.4 辣椒
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
4.1.5 菜油
应符合GB/T 1536的规定。
4.1.6 玉米油
应符合GB/T 19111的规定。
4.1.7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2729.1的规定。
4.1.8 大蒜
应符合GB/T 8854的规定。
4.1.9 味精
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4.1.10 食用盐
应符合的GB 2721规定。
4.1.11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4.1.12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13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呈产品应有的形态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g/100 g)
≥60(其中鱼块含量≥60)
GB/T 10786(按本文件附录A)
酸价(以KOH计)/(㎎/g)
≤5.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
≤0.25
GB 5009.227
食用盐a(以NaCl计)/(g/100 g)
≤7.0
GB 5009.44
镉(以Cd计)/(㎎/㎏)
≤0.1
GB 5009.15
无机砷(以AS计)/(㎎/㎏)
≤0.1
GB 5009.11
铅(以Pb计)/(㎎/㎏)
≤0.95
GB 5009.12
铬(以Cr计)/(㎎/㎏)
≤2.0
GB 5009.123
锌β(以Zn计),mg/kg
≤100
GB 5009.14
甲基汞γ(以Hg计)/(㎎/㎏)
≤0.5
GB 5009.17
多氯联苯δ/(㎎/㎏)
≤0.5
GB 5009.190
双乙酸钠ε,g/kg
≤1.0
GB 5009.277
山梨酸钾ε(以山梨酸计)/(g/㎏)
≤1.0
GB 5009.28
注: a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g);
β仅限于罐头类软包装制品
γ可先测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
δ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180总和计;
ε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罐头类软包装制品不得添加。
4.4 微生物指标
4.4.1 普通预包装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2 罐头类软包装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按GB 4789.26的规定检验。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副溶血性弧菌,MPN/g
5
1
100
1000
GB 4789.7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执行。
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5.1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酸钠
应符合GB 25538的规定。
4.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0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批次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原料、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9个独立包装,其中6个独立包装用于检验,3个独立包装用于留样备查。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普通预包装制品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食用盐、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罐头类软包装制品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食用盐、酸价、过氧化值、商业无菌。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4.2~4.7的全部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前;
b) 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卫生标准的规定。产品包装应密封完好,无泄漏。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运。运输应在常温或冷藏条件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有防尘措施。
6.4 贮存
应在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放。
附 录 A
(规范性)
鱼块含量检验方法
A.1 器皿
A.1.1 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
A.1.2 最小分度值为0.1g的电子天平。
A.2 分析步骤
取样品一袋,按照GB/T 10786的规定,用电子天平检测固形物M。将固形物放入白色盘内,再将肉眼可见的鱼块去掉表面的敷着物,称其鱼块质量m,精确至0.1g。
A.3 鸡块含量计算
X= m/M× 100%
式中:X — 鱼块含量(g/100g);
m — 鱼块质量(g);
M — 固形物(g)。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