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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L 0015 S-2020 银耳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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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L 0015 S-2020 银耳羹 2020 银耳
TB52/GZSX 0007—2016 贵州龙膳香坊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9-30实施 2020-09-25 发布 银 耳 羹 Q/GZL 0015S—2020 Q/GZL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标准 1 T/GZL 0015S—2020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文件由会贵州龙膳香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龙膳香坊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卢仕荣、易传华、周彦、蔡勇。 I 银 耳 羹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银耳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龙膳香坊食品有限公司银耳羹的生产、销售、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识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NY/T 834 银耳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银耳羹 以饮用水、冰糖、银耳、金耳、百合、枸杞子、红枣、木瓜、椰果(椰子水)、芋头、白砂糖、木薯粉、食品添加剂(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等其中全部或部分为原辅料,经原料处理、浸泡、煮制、灌装、杀菌等工艺制作而成的可直接食用的方便食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 冰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4.1.3 银耳应符合NY/T 834 及GB 7096 的规定。 4.1.4 金耳应符合GB 7096 的规定。 4.1.5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4.1.6 百合、木瓜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 4.1.7 枸杞子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 4.1.8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GB 29931 的规定。 4.1.9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 的规定。 4.1.10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 1886.232 的规定。 4.1.11 食品添加剂柠 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 的规定。 4.1.12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杂质;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嗅其气味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 态 流态状,粘稠适度,允许有少量沉淀或分层现象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含量/(%) ≥ 15 GB/T 10786 铅( 以Pb计) /(mg/kg) ≤ 0.3 GB 5009.12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0 10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8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监总局(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8项目及标签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6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标签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6.1.3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冷藏(3~10℃)贮存,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 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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