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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FT 0001 S-2022 红薯蕨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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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FT 0001 S-2022 红薯蕨粑 2022 红薯
Q/GZSM 0001S-2022 贵州丰腾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22-06-22实施 2022-06-17发布 红薯蕨粑 Q/GZFT 0001S-2022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GZFT 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丰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标准起草单位:贵州丰腾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昌彪、付志会、吴栋、杨昌伟、汪国龙 红薯蕨粑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红薯蕨粑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丰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检验、销售的红薯蕨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25547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红薯蕨粑 以红薯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比例蕨根粉,添加或不添加其他淀粉、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为辅料,经和浆、熟制、成型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型淀粉制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红薯淀粉、蕨根粉及其他淀粉 应符合 GB 31637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3 脱氢乙酸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 4.1.4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加工后品尝其滋味 组织状态 呈规则块状,无霉变,柔韧、有弹性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味、霉味和其它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60 GB 5009.3 淀粉/% ≥35 GB 5009.9 铅(以Pb计) /mg/kg ≤0.48 GB 5009.12 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 /g/kg ≤1.0 GB 5009.121 苋菜红/g/kg 不得检出 GB 5009.35 日落黄/g/kg 不得检出 GB 5009.35 亮蓝/g/kg 不得检出 GB 5009.35 4.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5 其他污染物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形式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5 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7项目及标签。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2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露。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容器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装、混运。 6.3.2 产品运输过程中产品应防蝇、防尘、避免日晒雨淋,防止二次污染。 6.3.3 搬运产品时,应轻搬、轻放。卸货时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库房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货物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的物品混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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