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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XF 0005 S-2020 蒜蓉辣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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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XF 0005 S-2020 蒜蓉辣酱 2020 蒜蓉 辣酱
Q/GXF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GXF 0005S—2020 蒜 蓉 辣 酱 2020―12―01发布 2020―12―01实施 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GXF 0005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兴邦,李德钰。 Q/GXF 0005S—2020 蒜 蓉 辣 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蒜蓉辣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标签、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蒜、干辣椒、大豆油、食盐、鸡精、白糖、蚝油等为原、辅料,添加适量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焦亚硫酸钠,经预处理、制浆、调配、油制、灭菌、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含油型半固态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5 大豆油 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Q/GXF 0005S—2020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999 蚝油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S52/ 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干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 3.1.1 大蒜应新鲜,干爽洁净,无霉斑,无虫蛀,并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1.2 辣椒应符合DBS52/ 013的规定。 3.1.3 食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4 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的规定。 3.1.5 蚝油应符合GB/T 21999的规定。 3.1.6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3.1.7 鸡精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 3.1.8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28的规定,焦亚硫酸钠应符合GB 1886.7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现本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状态 呈较细腻的酱状,无霉变现象 Q/GXF 0005S—2020 表1续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香辣,咸度适中,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55.0 食盐a(以NaCl计),g/100g ≤15.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总砷(以As计),mg/kg ≤0.45 铅(以Pb计),mg/kg ≤0.95 黄曲霉毒素B1,μg/kg ≤10.0 a 与1.00 m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1.000 mol/L]相当于氯化钠的质量为0.0585克(g)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29921中即食调味品的规定执行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Q/GXF 0005S—2020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适量样品放置在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食盐的测定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 过氧化值的测定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酸价的测定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进行。 4.2.5 总砷的测定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6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7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微生物检验 4.3.1 大肠菌群计数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3.2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净含量检测 净含量的测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每日每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最小独立销售单元)样品,其中7个包装作检验样品,其余3个包装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Q/GXF 0005S—2020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酸价、过氧化值和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6的所有要求。 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 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 标不得进行复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内,离地离墙存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同库存放。产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发货原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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