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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SS
0002
S-2021
小黄姜制品
2021
黄姜
制品
Q/JFYY 0001S—2013
贵州山水姜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2021-10-30实施
2021-10-10发布
小黄姜制品
Q/GZSS 0002S-2021
Q/GZSS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67.080.20
CCS X 26
1
Q/GZSS 0002S-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山水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山水姜业发展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文达顺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起草人:龚萱、杨柳、岑住海、文达顺。
I
小黄姜制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黄姜制品的分类、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鲜姜科植物小黄姜(Globba racemosa Smith)为原料,经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切块(片)或不切块(片)、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蔬菜干制品的生产、贸易和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
谱-质谱联用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 1172 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按产品加工的性状分为:姜块、姜片、姜丝和姜粉
4 要求
4.1 原料
4.1.1 鲜姜
应符合GH/T 1172的有关规定。
4.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标准的要求。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形状和外观
产品带皮或不带皮,分别呈丝状、片状、块状或粉状,无霉变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有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嗅其气味,
品尝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小黄姜特有的清新刺激性气味,无霉味、腐烂味等其他异味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黄白色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
≤10.0
GB 5009.3
总灰分(质量分数,以干基计)/%
≤8.0
GB 5009.4
酸不溶性灰分(质量分数,以干基计)/%
≤2.0
铅(以Pb计)/(mg/kg)
≤0.8
GB 5009.12
4.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蔬菜干制品”及表3的规定。
表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六六六(HCH)
不得检出
GB 23200.113
滴滴涕(DDT)
不得检出
甲胺磷
不得检出
表3(续)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敌敌畏
不得检出
GB 23200.113
杀螟硫磷
不得检出
氯菊酯
不得检出
4.6 食品添加剂
除二氧化硫残留量符合表4要求外不再添加其他食品添加剂。
表4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0.2
GB 5009.34
4.7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批次
同一(班)次、同一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基数不少于100kg,抽样数量不少于1.5kg。将样品平均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5.3 检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指标、干燥失重、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净含量。检验合格后的产品方可出厂。
5.4.1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4.3~4.7的全部项目和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识、标签
产品应有明显标识,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包装后才能出厂,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时要轻拿、轻放、轻缷、防止重压。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卫生场所。不得露堆放,应防止日晒、雨淋。禁止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有异味物品贮存和贮存在堆放过有毒、有害、有污染物和有异味物品的地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