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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JN
0001
S-2020
刺梨压片糖果
2020
刺梨
压片
糖果
Q/HCJN 0001S-2020
Q/HCJNNNNNNNN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CJN 0001S-2020
刺梨压片糖果
2020 - 11-12发布
2020- 12-12实施
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份:标准化的结构和编写》,参照《糖果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压片糖果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检验和产品质量控制的依据。
本标准由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波、尚杰、任琨、邹雷、敖焕平、龚孟、董丽江、任民龙、刘春莲、曹乾隆、付燕飞、李娅瑛
刺梨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本公司刺梨压片糖果的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刺梨精粉或刺梨果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抗性糊精、麦芽糊精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木糖醇、DL-苹果酸、阿斯巴甜、硬脂酸镁、微晶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钠)中几种或全部,经粉碎、混合、造粒、干燥、制粒、压片、包装等工艺加工而制成的刺梨压片糖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阿斯巴甜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微晶纤维素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群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杆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的测定
GB 5009.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麦芽糊精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T/GDL 1 抗性糊精
T/GZSX 055.2 刺梨系列产品 刺梨精粉(固体饮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2005年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刺梨果粉
用新鲜刺梨果实干燥、粉碎而成。
3.1.2 刺梨精粉
应符合T/GZSX 055.2的规定。
3.1.3 抗性糊精
应符合T/GDL 1的规定。
3.1.4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 的规定。
3.1.5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食品添加剂
3.2.1 阿斯巴甜
应符合GB 1886.47的规定。
3.2.2 硬脂酸镁
应符合GB 1886.91的规定。
3.2.3 羧甲基纤维素钠
应符合GB 1886.232的规定。
3.2.4 木糖醇
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
3.2.5 DL-苹果酸
应符合GB 25544的规定。
3.2.6 微晶纤维素
应符合GB 1886.103-2015的规定。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浅褐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外观、色泽和状态,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香气,无异味
组织形态
片状、外观完整、大小基本一致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维生素C/(mg/㎏)
≥3000
GB 5009.86
铅(以Pb计)/(mg/L)
≤0.45
GB 5009.12
水分/(g/100g)
≤9.0
GB 5009.3
阿斯巴甜/(g/㎏)
≤3.0
GB 5009.263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1
GB 5009.34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0
102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注: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8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4.2 抽样
每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随机抽取最小商品包装单位12盒(瓶),其中7盒(瓶)用于检验,5盒(瓶)用于留样备查。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经检验合格后得产品方可出厂。
4.3.2 型式检验
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3.3~3.7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前;
b) 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4.4.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4.4.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4.4.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5.2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污染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装卸时轻放轻卸,防止重压。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洁净、无异味的库房中,不应与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的物品一起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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