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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Y
0002
S-2021
牛腩豆腐
2021
牛腩
豆腐
Q/GSY 0002S—2021
贵州清镇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21-02-01实施
2021-01-01发布
牛腩豆腐
Q/GSY 0002S-2021
Q/GSY 03-2004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6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清镇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清镇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玉晶、李滨吉。
牛腩豆腐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牛腩豆腐的产品分类、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选用牛腩、豆腐为主要原料,添加菜籽油、玉米油、蚝油、香辛料、味精、食用盐、酱油、白砂糖、辣椒、大蒜、生姜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双乙酸钠,经清洗、切块、配料、炒制、冷却、包装、灭菌或不灭菌等工序制成的牛腩豆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6 菜籽油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双乙酸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54 蔬菜名称(一)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19111 玉米油
GB/T 21999 蚝油
GB 25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包装可分为普通预包装制品和罐头类软包装制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牛腩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4.1.2 豆腐
应符合GB 2712规定。
4.1.3 菜油
应符合GB/T 1536的规定。
4.1.4 玉米油
应符合GB/T 19111的规定。
4.1.5 蚝油
应符合GB/T 21999的规定。
4.1.6 酱油
应符合GB/T 18186的规定。
4.1.7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2729.1的规定。
4.1.8 味精
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4.1.9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10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4.1.11 辣椒
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
4.1.12 大蒜、生姜
应符合GB/T 8854的规定。
4.1.13 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14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形 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
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照下,观察外观、组织状态和杂质。闻其气味,品尝滋味。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g/100g
≥60(其中牛腩含量≥60)
GB/T 10786(按本文件附录A)
氯化物α(以NaCl计),g/100g
≤7.0
GB 5009.44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
镉(以Cd计),mg/kg
≤0.1
GB 5009.15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铬(以Cr计),mg/kg
≤0.95
GB 5009.123
锌β(以Zn计),mg/kg
≤100
GB 5009.14
双乙酸钠γ,g/kg
≤3.0
GB 5009.277
山梨酸钾γ(以山梨酸计)/(g/㎏)
≤0.075
GB 5009.28
注:α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g)
β仅限于罐头类软包装制品
γ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罐头类软包装制品不得添加。
4.4 微生物指标
4.4.1 普通预包装制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2 罐头类软包装制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按GB 4789.26的规定检验。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 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第二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GB 4789.30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的检验
5
0
0
-
GB 4789.36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4.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1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
4.7.2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酸钠
应符合GB 25538的规定。
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生产加工的产品为1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包(袋)样品,其中9包(袋)作检验样品,另3包(袋)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普通预包装制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罐头类软包装制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商业无菌。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文件4.2~4.7的全部内容。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正式生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中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6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6.1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散漏。
6.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同存一库。产品与地面间应有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10cm。
附 录 A
(规范性)
牛腩含量检验方法
A.1 器皿
A.1.1 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
A.1.2 最小分度值为0.1g的电子天平。
A.2 分析步骤
取样品一袋,按照GB/T 10786的规定,用电子天平检测固形物M。将固形物放入白色盘内,再将肉眼可见的牛腩去掉表面的敷着物,称其牛腩质量m,精确至0.1g。
A.3 鸡块含量计算
X= m/M× 100%
式中:X — 牛腩含量(g/100g);
m — 牛腩质量(g);
M — 固形物(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