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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NZF
0004
S-2022
脆哨
2022
DB52/T ××××—××××
贵州贵农正丰食品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
2022-06-30实施
2022-05-10发布
脆哨
Q/GNZF 0004S-2022
Q/GNZF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GNZF 0004S-2022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贵农正丰食品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贵农正丰食品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起草人:石燕、曹正燕、吴红。
I
脆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脆哨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鲜(冻)猪肉为原料,经清洗、修割、切丁、炼制,再辅以食用盐、酱油、食醋、调味料酒、香辛料等辅料,经炒制,包装等传统工艺制成的油炸肉制品(脆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416 调味料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
3.1.1 猪肉
应来自非疫区,经检验检疫合格并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2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3.1.3 酱油
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
3.1.4 食醋
应符合GB 2719的规定。
3.1.5 调味料酒
应符合SB/T 10416的规定。
3.1.6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7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棕褐色或黄褐色,均匀一致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状 态
颗粒状,较干爽,质地酥脆
滋味、气味
香、脆,咸度适中。无哈喇、酸败等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20.0
GB 5009.3
氯化物(以Cl计)/(%)
≤7.0
GB 5009.44
铅(以Pb计)/(mg/kg)
≤0.4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镉(以Cd计)/(mg/kg)
≤0.1
GB 5009.15
铬(以Cr计)/(mg/kg)
≤1.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3.0
GB 5009.26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2.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0
GB 5009.227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沙门氏菌/(CFU/25g)
5
0
0
——
GB 4789.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CFU/25g)
5
0
0
——
GB 4789.3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4.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包(袋)样品,将样品平均分为二份,一份作检验样品,另一份作备检样品备查。
4.3 检验分类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应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杆菌、净含量。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4.3.2 型式检验
每半年进行1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技术要求中3.2~3.6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不合格不得复验。
5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识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产品的外包装图示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5.2 包装
应采用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