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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LT
0002
S-2020
大鲵娃娃鱼高汤
2020
大鲵
娃娃鱼
高汤
Q/YLJ 0001-2012
贵州蓝天泉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2020-09-01实施
2020-08-01发布
大鲵(娃娃鱼)高汤
Q/GDLT 0002S-2020
Q/GDLT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GDLT 0002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蓝天泉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贵州蓝天泉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艳、兰洪明。
I
大鲵(娃娃鱼)高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鲵(娃娃鱼)高汤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标签、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鲵龙骨、土母鸡肉、猪龙骨、火腿、精牛肉等为原料,添加饮用水、食用盐经煮制、过滤、包装制成的具有独特风味的大鲵(娃娃鱼)高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肉产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004 中国火腿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大鲵(娃娃鱼)龙骨
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2 猪龙骨、精牛肉、土母鸡肉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3 火腿
应符合 SB/T 10004 的规定。
3.1.4 饮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3.1.5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6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乳白、微黄或黄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加热后品其滋味
组织状态
加热后澄清,脂肪均匀分布于液面。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鲜香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食用盐(以NaCl计)/(g/100 g)
≤2.5
GB 5009.44
铅(以Pb计)/(㎎/㎏)
≤0.9
GB 5009.12
无机砷(以As计)/(㎎/㎏)
≤0.5
GB 5009.11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测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25/mL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10第二法
副溶血性弧菌,MPN/mL
5
1
102
103
GB 4789.7
注: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3.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批次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原料、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独立包装的商品10份,7份检验,3份留样备查。
4.3 检验分类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食用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2~3.7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相关规定。
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运。
5.3.2 运输应在冷藏条件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有防尘措施。
5.4 贮存
应冷冻贮存,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放。
5.5 保质期
本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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