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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YYS 0001 S-2021 杨氏代用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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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YYS 0001 S-2021 杨氏代用茶 2021 杨氏代 用茶
Q/DYYS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DYYS 0001S-2021 杨氏代用茶 2021 -05-25发布 2021- 06-25实施 都匀市杨氏化石散制品经营部发布 Q/DYYS 0001S-2021 前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都匀市杨氏化石散制品经营部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都匀市杨氏化石散制品经营部。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胜祥。 I Q/DYYS 0001S-2021 杨氏代用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杨氏代用茶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鸡内金、栀子、甘草为原料,经原料前处理、干燥、粉碎、包装加工而成的杨氏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鸡内金、栀子、甘草 应符合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 3.1.2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形态和杂质,嗅其香味。并随机取5g-10g样品按茶叶冲泡方式冲泡后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形 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形态,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 香气和滋味 冲泡前后均具有本品应有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3.0 GB 5009.3 总灰分,g/100g ≤8.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 ≤1.8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符合GB 2760的规定 GB 5009.34 敌敌畏,mg/kg ≤0.2 GB/T 5009.20 乐果,mg/kg ≤1.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第二法 大肠菌群,MPN/g ≤3 GB 4789.3 注: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3.7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和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  取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g样品(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9个作检验样品,3个作备检样品。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必须经过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7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的来源、等级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时; b) 投产后,如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产品贮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爽、清洁、卫生。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防污染、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应与墙面、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中间留出通道,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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