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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J
0605
S-2021
董酒密藏
董兼酱香型
2021
董兼酱
香型
Q/DJ 0605S-2021
Q/DJ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DJ 0605S-2021
董酒密藏
(董兼酱香型)
2021-09-18发布 2021-10-18实施
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其书、范怀焰、陈长华、田永洁、刘波、刘小宇、田东升、肖凡、王祎、徐莲莲、孙明丽、田忠、周文松、冷恩田、徐海燕、张美莲、石必凤、李清华、胡高波、李薇、赵益飞、何桥爱。
董酒密藏(董兼酱香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董酒密藏(董兼酱香型)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董酒密藏(董兼酱香型)的生产、检验、销售及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33404 白酒感官品评导则
GB/T 33405 白酒感官品评术语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405界定的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董酒密藏(董兼酱香型)
以高粱、小麦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糖化、发酵、蒸馏、贮存,用不同特征酒体勾调而成,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具有董酱兼香风格的白酒。
4 产品分类
产品按酒精度分为:低度酒:酒精度32%vol~45%vol; 高度酒:酒精度46%vol~65%vol。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高粱
应符合GB/T 8231的规定。
5.1.2 小麦
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
5.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4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高度酒
低度酒
色泽和外观
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
GB/T 33404
香 气
香气优雅
口 味
酒体醇厚,诸味谐调,甘爽味长
诸味谐调,醇和爽净
风 格
董酱兼香风格突出
董酱兼香风格明显
注:a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高度酒
低度酒
酒精度α(20℃)/(%vol)
46-65
32-45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
≥1.0
≥0.6
GB 12456
总脂(以乙酸乙酯计)/(g/L)
≥1.5
≥1.0
GB/T 10345
固形物/(g/L)
≤0.7
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
甲醇β /(g/L)
≤0.6
GB 5009.266
氰化物β(以HCN计)/(mg/L)
≤6.0
GB 5009.36
注:α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1.0(20℃)/ % vol;
β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5.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5.5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和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不同风格的酒体,用勾调罐进行成品酒勾调,用于预包装产品生产的勾调罐的量为一批。
6.2 抽样
样品按批次随机抽取,每批随机抽样1000mL(或两个定量包装),平分为两份,一份送化验室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总酯、总酸、固形物及净含量指标。
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文件中5.2~5.4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文件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6.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7第四章和GB/T 10346的规定,并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等警示标识。
7.2 包装
本产品所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并应符合GB/T 10346的相关规定。
7.3 运输
产品运输应符合GB/T 10346的规定,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 并应符合GB/T 10346的规定;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包装箱离墙离地保存,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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