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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TNY 0002 S-2021 铁皮石斛挂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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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TNY 0002 S-2021 铁皮石斛挂面 2021 铁皮 石斛 挂面
Q/FTN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铁皮石斛挂面 2021-10-18发布 2021-10-25实施 贵州梵天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Q/FTNY 0002S—2021 Q/FTNY 0002S-202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梵天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梵天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德琴、李晓艳、覃涛、陈红平、杨文明。 本文件的使用应符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铁皮石斛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试点企业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市监办函〔2021〕431号)的要求。 5 铁皮石斛挂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铁皮石斛挂面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梵天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铁皮石斛挂面的生产、检验及贸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LS/T 3212 挂面 DBS52/ 048-2020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铁皮石斛茎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除LS/T 3212 规定的术语和定义以外,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文件。 3.1 铁皮石斛挂面 以小麦粉、铁皮石斛茎、韭菜为主要原料,铁皮石斛茎鲜品和韭菜经榨汁处理,添加或不添加少量的食用淀粉、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等其他辅料,再经过调粉(和面)、熟化(醒发)、压延(片)、切条、干燥、截断、称量、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花色挂面。 4 要求 4.1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要求 4.1.1 小麦粉 应符合GB/T 1355 和GB 2715的规定。 4.1.2 铁皮石斛茎 应无虫蛀、无霉变,具有铁皮石斛鲜品特有的自然品质特征及相应的色泽和气味,符合 DBS52/ 048-2020的规定。 4.1.3 韭菜 应新鲜、无腐烂,符合 GB 2763的规定。 4.1.4 食用淀粉 应符合 GB 31637的规定。 4.1.5 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6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应符合GB 1886.1 的规定。 4.1.7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杂质;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熟制后品其口感 气 味 具有铁皮石斛茎风味挂面固有的气味,无霉味、无异味 口 感 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14.5 GB 5009.3 自然断条率/(g/100g) ≤5 LS/T 3212 熟断条率/(g/100g) ≤ 5 LS/T 3212 烹调损失率/(g/100g) ≤ 10 LS/T 3212 酸度/(°T) ≤ 4.0 GB 5009.239 铅(以Pb计)/(mg/kg) ≤ 0.18 GB 5009.12 4.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加工的产品为同一组批。 5.2 抽样 以同批次产品随机抽样6个包装(袋),总量不少于1.2kg,分为2份,5个包装(袋)作为检验样品,1个包装(袋)作为备检样品。 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自然断条率、熟断条率、烹调损失率、酸度。 5.4 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7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 5.4.2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 6.1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材料包装,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 6.2 标签、标志 6.2.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GB 28050的规定。 6.2.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装运,运输工具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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