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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QJC
0003
S-2021
有源酒配制酒
2021
有源
配制
Q/GQJC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 GQJC 0003S—2021
有源酒(配制酒)
2021-11-20发布
2021-11-20实施
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 发布
Q/GQJC 0003S—202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文件由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金沙县贵奇酒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曹虎灵、王美、 黄娟 、主芸、 熊齐荣、田茂强。
4
有源酒(配制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有源酒(配制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优质酱香白酒为酒基,部分添加或不添加枸杞、茯苓、薏苡仁、肉桂、枳椇子、桑椹、山药、核桃仁等药食同源原料进行浸泡、加入或不加入蜂蜜、白砂糖、冰糖调配、混合加工制成的有源酒(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8672 枸杞
GB/T 35883 冰糖
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Y/T 1922 核桃仁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酱香白酒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3.1.2 枸杞
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3.1.3 茯苓、薏苡仁、肉桂、枳椇子、桑椹、山药
应符合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名单的规定。
3.1.4 核桃仁
应符合LY/T 1922的规定。
3.1.5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3.1.6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3.1.7 冰糖
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
3.1.8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9 其他原料
应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
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外观、色泽、杂质,并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滋味及气味
具有所加原料应有的滋味和香气,酒香纯正、诸香和谐、舒服顺谐调,酒体完整。
外 观
酒质澄清透明,无明显悬浮物,允许少量沉淀物
风 格
具有本品应有的风格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
(20~60)±1
GB 5009.225
铅(以Pb计),mg/kg
≤0.2
GB 5009.12
甲醇,(g/L)(按100%酒精度计算)
≤0.6
GB 5009.266
氰化物(以HCN计),(mg/L)(按100%酒精度计算)
≤7.0
GB 5009.36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做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3瓶留样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指标。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3.2~3.5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原料产地、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4.4.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
4.4.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用备检样品或加倍抽样复检。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5 标签、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 第四章的规定。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
5.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