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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Y 0004 S-2020 饮用富锶天然泉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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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Y 0004 S-2020 饮用富锶天然泉水 2020 饮用 天然 泉水
DB52/T ××××—×××× 贵州飞龙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4-10实施 2020-03-30发布 饮用富锶天然泉水   Q/FLY 0004S-2020 Q/FL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FLY 0004S-202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本标准适用于贵州飞龙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三江村)、贵州飞龙雨绿色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开发西路1号)、贵州省毕节市飞龙雨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官坝村)、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飞龙雨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凯里经济开发区摆仰村)“饮用富锶天然泉水”产品的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 本标准由贵州飞龙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飞龙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飞龙雨绿色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飞龙雨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飞龙雨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孙宗奇、陇艺淘、李翔宇、韦春巧、田茂明、李光伦。 I 饮用富锶天然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富锶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条所定义产品的生产、贸易和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1929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饮用富锶天然泉水 以未经公共供水系统,含有一定量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无染污、流量及组分相对稳定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且水质这pH在6.5~8.0之间,锶含量在0.2mg/L~10.0mg/L,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制成,不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和其他物质,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性,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可直接饮用的水。 4  要求 4.1  水源要求 水源水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水源的卫生防护和水源水水质监测按照GB 19304执行,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本标准4.3和4.4的规定。原料水质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度/度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GB/T 5750 浑浊度/NTU ≤1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4.3.1  界限指标 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锂/(mg/L) ≥0.10 GB 8538 锶/(mg/L) 0.2~10.0 锌/(mg/L) ≥0.10 碘化物/(mg/L) ≥0.10 偏硅酸/(mg/L) ≥7.0 硒/(mg/L) 0.005~0.01 溶解性总固体/(mg/L) 50~1000 电导率[(25±1)℃]/(µS/cm) ≥50 GB 17323 附录A 4.3.2 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pH值 6.5~8.5 GB/T 5750 余氯/(mg/L) ≤0.04 四氯化碳/(mg/L) ≤0.002 三氯甲烷/(mg/L) ≤0.02 耗氧量(以O2计)/(mg/L) ≤2.0 溴酸盐/(mg/L) ≤0.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总a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铅(以Pb计)/(mg/L) ≤0.01 GB 5009.12 镉(以Cd计)/(mg/L) ≤0.003 GB 5009.15 总砷(以As计)/(mg/L) ≤0.01 GB 5009.11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0.005 GB 8538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CFU/mL) 5 0 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5 0 0 GB 8538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水源检验 每年应对水源水质进行检验,监控界限指标及水质主要组分的变化。 5.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灌装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5.3  抽样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小包装单元,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5.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包括感官要求、pH值、电导率、大肠菌群、净含量。检验合格后的产品方可出厂。 5.5  型式检验 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4.2~4.5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5.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 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除符合GB 7718的规定外,应标明(不限于)pH值、锶含量和电导率等水质特征指标及水源地名称。 6.2  包装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封装应严密、捆扎牢固,外观整洁美观。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卫生、干燥的室内;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 6.4.2  在0℃以下运输、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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