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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Q
0001
S-2012
饮用天然泉水
2012
饮用
天然
泉水
Q/DXQ
大连新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DXQ 0001S-2012
饮用天然泉水
2012-01-05发布 2012-01-16实施
大连新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Q/DXQ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新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学军。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XQ 0001S-2012
饮用天然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矿泉为原料,采用过滤及臭氧灭菌等工艺处理的饮用天然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源水质要求: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地防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混浊度,NTU
≤
1
臭和味
无异味、异臭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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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锶/(mg/L)
≥
0.15
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
≤
0.005
耗氧量(以O2计) /(mg/L)
≤
2.0
铅(以Pb计) /(mg/L)
≤
0.01
总砷(以As计) /(mg/L)
≤
0.01
镉(以Cd计) /(mg/L)
≤
0.005
余氯/(mg/L)
≤
0.05
溴酸盐/(mg/L)
≤
0.01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总α放射线/(Bq/L)
≤
0.5
总β放射线/(Bq/L)
≤
1.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表3-1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大肠菌群/(MPN/100mL)
0
粪链球菌/(CFU/250mL)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0
产气夹膜梭菌/(CFU/250mL)
0
取样1×250mL (产气夹膜梭菌1×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3-1要求,报告为“合格”。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应按表3-2采取n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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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第二次检验
项 目
样品数
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
4
1
0
2
粪链球菌
4
1
0
2
铜绿假单胞菌
4
1
0
2
产气荚膜梭菌
4
1
0
2
注: n——一批产品应采样的样品件数;
C——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该数值判为不合格;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CFU);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 (CFU),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的要求
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GB/T 8358的规定进行。
4.2 理化指标
按GB/T 8538和GB/T 575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8538的规定进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净含量小于3L的产品不少于10瓶;净含量大于3L的产品不少于5桶。
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3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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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内容。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包装箱、瓶(袋)上都应有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外包装上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和有关规定。
6.2.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包装物体必须端正、清洁,标签封贴紧密。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6.4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保质期:瓶装产品为12个月,桶装产品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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