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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Q 0001 S-2012 饮用天然泉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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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Q 0001 S-2012 饮用天然泉水 2012 饮用 天然 泉水
Q/DXQ 大连新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DXQ 0001S-2012 饮用天然泉水 2012-01-05发布 2012-01-16实施 大连新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Q/DXQ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新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学军。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XQ 0001S-2012 饮用天然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矿泉为原料,采用过滤及臭氧灭菌等工艺处理的饮用天然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源水质要求: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地防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混浊度,NTU ≤ 1 臭和味 无异味、异臭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1 Q/DXQ 0001S-2012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锶/(mg/L) ≥ 0.15 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 ≤ 0.005 耗氧量(以O2计) /(mg/L) ≤ 2.0 铅(以Pb计) /(mg/L) ≤ 0.01 总砷(以As计) /(mg/L) ≤ 0.01 镉(以Cd计) /(mg/L) ≤ 0.005 余氯/(mg/L) ≤ 0.05 溴酸盐/(mg/L) ≤ 0.01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总α放射线/(Bq/L) ≤ 0.5 总β放射线/(Bq/L) ≤ 1.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表3-1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大肠菌群/(MPN/100mL) 0 粪链球菌/(CFU/250mL)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0 产气夹膜梭菌/(CFU/250mL) 0 取样1×250mL (产气夹膜梭菌1×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3-1要求,报告为“合格”。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应按表3-2采取n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 2 Q/DXQ 0001S-2012 表3-2 第二次检验 项 目 样品数 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 4 1 0 2 粪链球菌 4 1 0 2 铜绿假单胞菌 4 1 0 2 产气荚膜梭菌 4 1 0 2 注: n——一批产品应采样的样品件数; C——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该数值判为不合格;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CFU);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 (CFU),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的要求 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GB/T 8358的规定进行。 4.2 理化指标 按GB/T 8538和GB/T 575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8538的规定进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净含量小于3L的产品不少于10瓶;净含量大于3L的产品不少于5桶。 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3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Q/DXQ 0001S-2012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内容。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包装箱、瓶(袋)上都应有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外包装上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和有关规定。 6.2.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包装物体必须端正、清洁,标签封贴紧密。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6.4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保质期:瓶装产品为12个月,桶装产品为1个月。 4 Q/DXQ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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