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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TY
0003
S-2020
饮料用调味糖浆
2020
饮料
调味
糖浆
DB52/T ××××—××××
贵州辰印糖业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8-01实施
2020-07-20发布
饮料用调味糖浆
Flavored syrup for drinks
Q/CYTY 0003S-2020
Q/CYT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67.160.20
X 31
备案号:
1
Q/CYTY 0003S-202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辰印糖业有限公司“饮料用调味糖浆”产品的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
本标准由贵州辰印糖业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辰印糖业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文达顺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刘灵、谭火煌、上大奇、文达顺。
1
饮料用调味糖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料用调味糖浆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4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19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GB/T 20705 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
GB/T 20706 可可粉
GB/T 22428.4 葡萄糖浆干物质测定
GB/T 23529 海藻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玫瑰茄红
NY/T 2672 茶粉
QB/T 4791 植脂末
SB/T 11025 果脯类流通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饮料用调味糖浆 flavored syrup for drinks
以饮用水、食糖、淀粉糖、海藻糖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物为主要原料,通过添加不同风味食品原料,经调配、均质、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供加工不同风味饮料用的非即食调味糖浆。
4 产品分类
4,1 按产品的配方、风味分类
4.1.1 原味饮料用调味糖浆
以饮用水、食糖、淀粉糖、海藻糖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物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为辅料,经调配、均质、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供加工饮料用的非即食调味糖浆。
4.1.2 果蔬类饮料用调味糖浆
以饮用水、食糖、淀粉糖、海藻糖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物为主要原料,同时添加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速冻果粒(桨)、食用盐、蜂蜜、植脂末、食用植物油、玫瑰茄红、薄荷、淡竹叶、甘草、姜、夏枯草等一种或多种食品原料及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为辅料,经调配、均质、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供加工果蔬类饮料用的非即食调味糖浆。
4.1.3 茶类饮料用调味糖浆
以饮用水、食糖、淀粉糖、海藻糖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物为主要原料,同时添加各种茶粉、茶浓缩液、食用盐、蜂蜜、植脂末、食用植物油、玫瑰茄红、薄荷、淡竹叶、甘草、姜、夏枯草等一种或多种食品原料及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为辅料,经调配、均质、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供加工茶类饮料用的非即食调味糖浆。
4.1.4 谷物类饮料用调味糖浆
以饮用水、食糖、淀粉糖、海藻糖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物为主要原料,同时添加各种谷物(绿豆、小豆、黑米、燕麦、薏仁米等)、食用盐、蜂蜜、植脂末、食用植物油、玫瑰茄红、西米、芝士粉(奶酪)、薄荷、淡竹叶、甘草、姜、夏枯草等一种或多种食品原料及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为辅料,经调配、均质、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供加工谷物类饮料用的非即食调味糖浆。
4.1.5 花卉类饮料用调味糖浆
以饮用水、食糖、淀粉糖、海藻糖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物为主要原料,同时添加各种可食花卉(重瓣玫瑰、菊花等)、食用盐、蜂蜜、植脂末、食用植物油、玫瑰茄红、薄荷、淡竹叶、甘草、姜、夏枯草等一种或多种食品原料及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为辅料,经调配、均质、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供加工花卉类饮料用的非即食调味糖浆。
4.1.6 坚果可可类饮料用调味糖浆
以饮用水、食糖、淀粉糖、海藻糖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物为主要原料,同时添加坚果(杏仁、核桃、花生、芝麻等)、可可粉、可可液块、果脯(红枣、桂圆、枸杞等水果干)、食用盐、蜂蜜、植脂末、食用植物油、玫瑰茄红、薄荷、淡竹叶、甘草、姜、夏枯草等一种或多种食品原料及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为辅料,经调配、均质、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供加工可可坚果类饮料用的非即食调味糖浆。
4.1.7 蛋白类饮料用调味糖浆
以饮用水、食糖、淀粉糖、海藻糖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物为主要原料,同时添加干酪、加糖炼乳、发酵乳、乳粉、奶油、西米、食用盐、蜂蜜、植脂末、食用植物油、玫瑰茄红、薄荷、淡竹叶、甘草、姜、夏枯草等一种或多种食品原料及食品用香精、食品添加剂为辅料,经调配、均质、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供加工可可坚果类饮料用的非即食调味糖浆。
5 要求
5.1 原辅料
5.1.1 食糖
应符合GB 13104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1.2 淀粉糖、海藻糖
应符合GB 15203、GB/T 23529的规定。
5.1.3 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速冻果粒(桨)
应符合GB 17325和相关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
5.1.4 谷物(绿豆、小豆、黑米、燕麦、薏仁米等)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5.1.5 茶粉、茶浓缩液
应符合NY/T 2672和相关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
5.1.6 可食花卉(重瓣红玫瑰、菊花等)
应符合相关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
5.1.7 坚果(杏仁、核桃、花生、芝麻等)、可可粉、可可液块、果脯(红枣、桂圆、枸杞等水果干)
应符合GB 19300、GB/T 20705 、GB/T 20706、SB/T 11025 的规定。
5.1.8 干酪、加糖炼乳、发酵乳、乳粉、奶油、西米
应符合GB 5420、GB 13102、GB 19302、GB 19644、GB 19646和相关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
5.1.9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5.1.10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5.1.11 植脂末
应符合QB/T 4791的规定。
5.1.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5.1.13 玫瑰茄红
应符合GB 28312的规定。
5.1.14 薄荷、淡竹叶、甘草、姜、夏枯草等
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组织状态
呈透明或半透明稠状流动液体,或浓稠状体酱体,允许有少量聚集物或沉淀,无霉变
取适量试样置于10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状态、色泽、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30.0
GB 5009.3
干物质/(g/100g)
≥60.0
GB/T 22428.4
总砷(以As计)/(mg/kg)
≤0.4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4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µg/kg)
≤5.0
GB 5009.22
氯化物(以氯计)a/(g/100g)
≤10.0
GB 5009.44
玫瑰茄红(着色剂)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a仅限添加食用盐制成的产品。
5.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
5.6 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的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小商品包装单位18瓶(重量不少于1kg),将其平均分成两份,其中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为留样备用。
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包括感官要求、总固形物、净含量。检验合格后的产品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5.3~5.7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
复检结果为准。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封装应严密、捆扎牢固,外观整洁美观。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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