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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ST
0001
S-2020
紫苏籽油
2020
紫苏
Q/DXST 0001S—2020
贵州侗乡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6-15实施
2020-06-05发布
紫苏籽油
Q/DXST 0001S—2020
Q/ DXST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侗乡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侗乡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庆楠、翟洪平、许志祥。
本标准代替Q/DXST 0001S—2017《紫苏籽油》。
本标准与Q/DXST 0001S—201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技术要求;
——规范和更新了引用性文件;
——更新了检验方法。
紫苏籽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紫苏籽油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侗乡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苏籽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紫苏籽油
以紫苏籽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食用油脂。紫苏籽油分为紫苏籽原油和成品紫苏籽油两类。
3.2
紫苏籽原油
以紫苏籽为原料,经物理压榨工艺制取,未经精炼工艺处理的,符合本标准原油质量及食品安全指标的不能直接食用的油脂。
3.3
成品紫苏籽油
以紫苏籽为原料,经物理压榨工艺制取和精炼工艺处理的,符合本标准成品紫苏籽油质量及食品安全指标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直接供人食用的油脂。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紫苏籽
应清洁、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并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
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脂肪酸特征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紫苏籽油脂肪酸组成
项 目
要 求a
检验方法
棕榈酸C16:0
5.50% - 8.10%
GB 5009.168
硬脂酸C18:0
1.26% - 2.60%
油酸C18:1
8.85% - 20.95%
亚油酸C18:2
10.85% - 19.20%
亚麻酸C18:3
59.50% - 72.50%
a 脂肪酸组成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符合GB 2716中附录A的规定。
4.3 质量及食品安全指标
4.3.1 紫苏籽原油质量及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紫苏籽原油质量及食品安全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棕色或棕黄色
GB/T 5525
气味及滋味
具有紫苏原油固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
GB/T 5525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GB/T 5525
酸值 (以KOH计)/(mg/g)
≤ 4
GB 5009.229
过氧化值 /(g/100g)
≤ 0.25
GB 5009.227
溶剂残留量/(mg/kg)
不得检出
GB 5009.262
铅(以Pb计)/(mg/kg)
≤ 0.1
GB 5009.12
总砷 (以As计)/(mg/kg)
≤ 0.1
GB 5009.11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10
GB 5009.22
苯并(а)芘/(µg/kg)
≤ 9
GB 5009.27
4.3.2 成品紫苏籽油质量及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成品紫苏籽油质量及食品安全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黄色至棕黄色
GB/T 5525
气味及滋味
具有成品紫苏油特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
GB/T 5525
透明度
澄清、透明
GB/T 5525
水分及挥发物/(g/100g)
≤ 0.15
GB 5009.236
不溶性杂质/(g/100g)
≤ 0.05
GB/T 5525
酸值 (以KOH计)/(mg/g)
≤ 3
GB 5009.229
过氧化值 /(g/100g)
≤ 0.25
GB 5009.227
续 表3
溶剂残留量/(mg/kg)
不得检出
GB 5009.262
铅(以Pb计)/(mg/kg)
≤ 0.1
GB 5009.12
总砷 (以As计)/(mg/kg)
≤ 0.1
GB 5009.11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10
GB 5009.22
苯并(а)芘/(µg/kg)
≤ 9
GB 5009.27
4.4 其他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5和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色泽、气味及滋味、透明度、净含量、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5项目及标签。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紫苏籽原油标签应注明“原油”字样。
6.1.3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6.2.2 销售包装应符合GB/T 17374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