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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SS
0001S-2012
天然泉水
0001
2012
天然
泉水
Q/DSS
大连三源泉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SS 0001S-2012
天然泉水
2012-02-01发布 2012-03-02实施
大连三源泉水有限公司 发布
Q/DSS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三源泉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明艳杰。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DSS 0001S-2012
天 然 泉 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泉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从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未受污染的地下泉水且未经过公共水系的水源,并装入密封容器中可以直接饮用的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源地卫生防护:应符合GB 8537 的规定。
3.1.2 水源水质要求: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1
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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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偏硅酸/(mg/L)
≥
8.0
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
≤
0.005
耗氧量(以O2计) /(mg/L)
≤
2.0
铅(以Pb计) /(mg/L)
≤
0.01
总砷(以As计) /(mg/L)
≤
0.01
镉(以Cd计) /(mg/L)
≤
0.005
余氯/(mg/L)
≤
0.05
溴酸盐/(mg/L)
≤
0.01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总α放射线/(Bq/L)
≤
0.5
总β放射线/(Bq/L)
≤
1.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1、表3-2规定。
表3-1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大肠菌群/(MPN/100mL)
0
粪链球菌/(CFU/250mL)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0
产气夹膜梭菌/(CFU/250mL)
0
取样1×250mL (产气夹膜梭菌1×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3-1要求,报告为“合格”。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应按表3-2采取n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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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第二次检验
项 目
样品数
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
4
1
0
2
粪链球菌
4
1
0
2
铜绿假单胞菌
4
1
0
2
产气荚膜梭菌
4
1
0
2
注: n——一批产品应采样的样品件数;
C——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该数值判为不合格;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CFU);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 (CFU),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的要求。
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GB/T 8538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
4.2 理化指标
按GB/T 8538和GB/T 5750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净含量的产品为一批。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分备查。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前,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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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标签、包装、净含量、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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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型式检验
5.3.1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最少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全部内容。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使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桶装水应装入塑料包装,在瓶(桶)口应有合格证和塑料封口。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能与有腐蚀、有毒、易挥发、恶臭等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曝晒、雨淋、撞击和积压,装卸时应轻放、轻装,严禁抛扔。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清洁和通风的室内,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低温季节应防冻。产品不得与有腐蚀、有毒、易挥发、恶臭等物品同库贮存。
6.5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瓶装产品12个月;桶装产品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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