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DHY
0003
S-2022
蚝油液体调味料
2022
蚝油
液体
调味料
Q/DH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DHY 0003S—2022
蚝 油
(液体调味料)
2022—05—20发布 2022—05—20实施
贵州大红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HY 0003S—2022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大红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大红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良昌。
Q/DHY 0003S—2022
蚝 油
(液体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蚝油(液体调味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蚝汁、白砂糖、食盐、酿造酱油、味精为原料,添加适量食品添加剂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5,-呈味核苷酸二钠、黄原胶、山梨酸钾,经调配、煮制、杀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液体复合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DHY 0003S—2022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SB/T 11191 蚝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要求
3.1.1 原料要求
3.1.1.1 蚝汁应符合SB/T 11191的规定。
3.1.1.2 酱油应符合GB/T 18186的规定。
3.1.1.3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3.1.1.4 食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1.5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3.1.2 食品添加剂要求
3.1.2.1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
3.1.2.2 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
3.1.2.3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
3.1.2.4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GB 2992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棕褐色,鲜亮有光泽
组织形态
较黏稠,浓稠适中,均匀,不分层,不结块
气味与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鲜香味,咸淡适口,无异味
Q/DHY 0003S—2022
表1 续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氨基酸态氮,g/L
≥0.2
食盐a(以NaCl计), g/100ml
≥6.0
无机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95
a 与1.00 m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1.000 mol/L]相当于氯化钠的质量为0.0585 克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GB 31644的规定。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放置在洁净的玻璃器皿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氨基酸态氮的测定按GB/T 18186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食盐的测定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进行。
Q/DHY 0003S—2022
4.2.3 无机砷的测定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微生物检验
4.3.1 沙门氏菌检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
4.3.2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按GB 4789.7规定的方法进行。
4.3.3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的测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包装样品(最小独立销售单元),其中8个包装作检验样品,另4个包装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感官要求、净含量、氨基酸态氮和食盐为出厂检验项目。
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能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6规定的全部要求。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进行复验。
Q/DHY 0003S—2022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库房内,离地离墙存放,且间距不得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