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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J
0001
S-2021
凤凰菊蔬菜食用菌干制品
2021
凤凰
蔬菜
食用菌
制品
Q/FHJ 0001S-2021
贵州凤凰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2021-10-30实施
2021-10-25发布
凤凰菊蔬菜(食用菌)干制品
Q/FHJ 0001S-2021
Q/FHJ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凤凰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凤凰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木、韩曙、谢显菊、谢显凤、甘祖奎。
凤凰菊蔬菜(食用菌)干制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凤凰菊蔬菜(食用菌)干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凤凰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凤凰菊蔬菜(食用菌)干制品的生产、检验及贸易。
凤凰菊蔬菜(食用菌)干制品包括:凤凰菊蔬菜干制品、凤凰菊食用菌干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文件。
3.1
凤凰菊蔬菜干制品
以青菜、白菜、菠菜、包菜、胡萝卜、葱、土豆、豇豆,四季豆等各种蔬菜为原料,经选料、清洗、热风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类蔬菜干制品。
3.2
凤凰菊食用菌干制品
以香菇、羊肚菌、赤松茸等可食用菌为原料,经选剔、预处理、热风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类食用菌干制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蔬菜
应新鲜、无霉变、无腐烂,符合GB 2763 的规定。
4.1.2 食用菌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
4.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色泽,色泽基本均匀
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闻其气味,按照食用方法熟制后,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无霉变、无虫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蔬菜干制品
食用菌干制品
水分/(g/100g) ≤
15.0
12(13)a
GB 5009.3
灰分/(g/100g) ≤
——
8.0
GB 5009.4
铅(以Pb计) b/(mg/kg) ≤
0.09
0.9
GB 5009.12
镉(以Cd计)b/mg/kg ≤
——
0.2
GB 5009.15
总汞 (以Hg计) b/(㎎/㎏) ≤
——
0.1
GB 5009.17
总砷(以As计) b/(mg/kg) ≤
——
0.5
GB 5009.11
六六六/(mg/kg) ≤
0.05
0.05
GB 23200.113 c
滴滴涕/( mg/kg) ≤
0.05
0.05
GB 23200.113 c
敌敌畏/( mg/kg) ≤
0.1
——
GB 23200.113 c
甲胺磷/( mg/kg) ≤
0.05
——
GB 23200.113 c
杀螟硫磷/( mg/kg) ≤
0.2
——
GB 23200.113 c
氯菊酯/( mg/kg) ≤
0.1
——
GB 23200.113 c
注:a 仅括号中的限值仅适用于香菇干制品。
b 为鲜品的限量值;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
c可以选择GB 2763规定的其他检验方法。
4.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00g(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2/3作为检验样品,1/3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7项目及标签。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食品标签应标识食用方法。
6.1.3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