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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GQC 0001 S-2020 凤冈荞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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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GQC 0001 S-2020 凤冈荞皮 2020 凤冈
Q/FGQC 0001S—2020 Q/FGQC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FGQC 0001S—2020 凤冈荞皮 2020-04-05发布 2020-05-05实施 贵州凤冈七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以及贵州凤冈七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凤冈荞皮的特点及生产实际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凤冈七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凤冈七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昶、朱德健。 Q/FGQC 0001S—2020 凤冈荞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凤冈七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凤冈荞皮的技术要求(含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凤冈七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荞麦为主要原料,经脱壳粉碎,添加水和食盐、花椒进行和面、挤压熟制、晾晒加工而成的凤冈荞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O458 荞麦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91 花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30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荞麦(苦荞、甜荞) 应符合GB/T 10458的规定。 3.1.3 花椒 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 3.1.4 食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进行色泽、组织状态、杂质的检验;用鼻嗅和品尝的方法进行气味、滋味的检测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片状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14.5 GB 5009.3 酸度/[(0.1mol/L,NaOH)mL/10g] ≤8.0 GB 5009.239 铅(以Pb计)/(mg/kg) ≤0.19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GB 5009.34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的规定检测。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5包,分别做感官、理化检验,留样。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 5.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度。 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3.2—3.5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5.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贮存与运输 6.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6.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同处贮存,做到堆放整齐,先进先出。每一品种应有标识标记。 6.4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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