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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FT
0001
S-2021
薏仁米酒发酵酒
2021
米酒
发酵
DB52/T ××××—××××
贵州省古方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2021-07-01实施
2021-06-25发布
薏仁米酒(发酵酒)
Q/GFT 0001S-2021
Q/GFT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67.160.10
CCS X 62
1
Q/GFT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省古方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古方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李龙云、张令忠、文达顺。
I
薏仁米酒(发酵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薏仁米酒(发酵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薏仁米(薏苡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果汁、罗汉果、果葡糖浆等辅料,加入酵母等糖化发酵剂,经膨化、调浆、糖化、发酵、过滤、贮存、勾调、灭菌、包装等工艺酿制而成的发酵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3662 黄酒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694 罗汉果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法监发【2002】51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3 要求
3.1 原料
3.1.1 薏仁米(薏苡仁)
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及GB 2715的规定,新鲜,无异味、无霉变、无污染、无杂质。
3.1.2 果汁
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
3.1.3 罗汉果
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要求,其质量应符合NY/T 694的规定。
3.1.4 酵母
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
3.1.5 果葡糖浆
应符合GB/T 20882的规定。
3.1.6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外观
具有薏仁米酒特有的色泽,允许包装容器底部有少量聚焦物
GB/T 13662
气味及滋味
具有薏仁米酒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 ≥
6.0
GB 5009.225
总酸(以乳酸计)/(g/L) ≥
2.0
GB/T 13662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
100.0
氨基酸态氮/(g/L) ≥
0.10
续表2
苯甲酸b/(g/kg) ≤
0.05
GB 5009.28
铅(以Pb计)/(mg/kg) ≤
0.1
GB 5009.12
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1.0%vol; b指发酵及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苯甲酸。
3.5 食品添加剂
3.5.1允许添加焦糖色进行调色,其最大使用量符合表3的要求。焦糖色的质量应符合GB 1886.64的规定。
3.5.2 其他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中黄酒的规定。
表3 食品添加剂
项 目
最大使用量/(g/L)
检验方法
焦糖色(普通法)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3.6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4.2 抽样
净含量<500mL,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9瓶,净含量≥500mL,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其中三分之二作检验样品,剩余部分封存留样,保留12个月备查。
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净含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4.4 型式检验
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3.3~3.6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
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5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2758和GB 7718的规定。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 “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标识。
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封装应严密、无渗漏,外观整洁美观。
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有异味、易挥发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5.3.2 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得扔摔,撞击、挤压。
5.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5.4 贮存
5.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有异味、易挥发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贮。
5.4.2 仓库内产品,按不同等级分别堆码整齐。产品距地不得小于20cm,离墙不得小于20cm。
4